于宁委员谈刑诉法修正案

时间:2012年3月10日
嘉宾:全国政协委员 于宁
简介:中国访谈专访全国政协委员于宁,就刑诉法修正案进行深入讨论。并就刑诉法修正意义以及刑诉法修正条款等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剖析。[视频下载] [访谈实录] [返回视频]

视频点播

访谈实录

 

 

 

中国网: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网易健两会特别报道,今天做客我们中国网演播室的是于宁委员,他今天将和我们谈谈刑诉法修正案的问题。于委员您好!欢迎您做客中国访谈。

于宁:我的荣幸。

中国网:也是我们的荣幸。今天上午大会堂集中听取了关于刑诉法修改案草案的报告。距离上一次修订已经有15年的距离,您觉得这一次刑诉法的修正有什么意义?

于宁: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是1979年,在这之前我们只是草案和试行,刑事诉讼制度一直是存在的,但上升为一个规范的刑事诉讼法典是1979年。1996年进行了一次修订,您刚才说1996年距今是15年,这是根据社会生活发生的变化,根据我们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需要,适时做出修订,我觉得可以看作三个重大的里程碑,三个重要的阶段。1996年修订的时候,刑事诉讼法就有了许多新的、以前没有的进步,这次依然是这样的。

我是法律人,是刚刚卸任的中国律师协会的会长,20多万律师的代表人物。我作为法律人物,我觉得法律应该相对比较稳定,而不是朝令夕改,可以随时修订,但毕竟社会生活在发生变化,我们就要适时地调整、修改,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5年,我觉得现在是时候了,当然,是不是这次修订今后就一成不变了?不会的,今后随着我们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法制化进程,以后还会修订,但法律一定要有它一定的稳定,甚至有一定的滞后性都可以。

中国网: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加入了保障人权的内容,比如不得强迫证人自证其罪,不得强迫近亲出庭作证等等一系列的规范,您觉得这个举动是不是意味着中国在法律上,保护人权的步伐又迈进了一大步。

于宁: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第二条就特别明确的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过去当然也有保护人的人身权利,但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内涵更深刻,外延更广,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它是作为基本原则写进去的,写进去之后就决定它在下一步各章节的基本方向。保障人权两方面,一是本身刑事诉讼法是个程序法,和它相配套的应该是刑法,是实体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加在一起规范的是社会基本的秩序,我们通俗讲叫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活动,它的基本功能作用是这个。所以,有些人说是小宪法,这个说法不准,但说明它的广泛性。我认为这次修订体现了可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人群,对把保障人权作为原则性意见,它是要决定下面各章节的基本章节,一会儿我会谈到在保障人权上我们有哪些进步,保障人权是普遍地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一个话题。

当然,我是律师,刚才有记者跟我说,今天是律师的节日,我说你这个话有点夸张。但不管怎么说,这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草案,通过以后就变成正式的修订稿,确实对保障律师工作权利有很大的改善,这让我感到很高兴,因为保障了律师工作权利就是保障了公民的权利。

我们讲打击犯罪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但是打击犯罪时我们要注意到被打击对象也有他的合法权益,也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所以,刚才你讲到律师的具体工作在侦查阶段,我们1996年修订的时候,一个重大的进步,就是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但一般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大概有这么几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案阶段。在1996年以前,律师活动只是在审案阶段,1996年进步到侦查阶段,但是侦查阶段法律适用地位不是辩护人,只是说叫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这次非常明确,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地位就是辩护人。

中国网:这次好像刑诉法中没有提到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的问题了?

于宁:我们先讲它的进步,首先它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具有了辩护人的地位,发挥的作用是代为申诉,代为申请,改变强制措施,了解被害人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提出自己的意见。当然我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也希望,如果说我们进一步让律师讯问时都在场,这就更加完美了。我相信以后会做到这一点的,这还会解决很多问题。比如我们现在经常质疑的有没有刑讯逼供,这些都不存在了,如果讯问时律师在场,这些问题就都解决了。包括律师的调查取证和律师的有些工作,都可以解决了。当然,这次应该在修订过程中,有专家学者、包括立法机关的也都提出过做这样的规定,但是综合权衡目前我们司法实践的情况,考虑了各个方面的意见,最后没有完全达到这一步,但是我相信今后会有。

中国网:除了这次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没有得到确立和保障,那您觉得这次刑诉法修改的结果,您总体来说满意吗?

于宁:我基本是满意的,当然满意中也有不满意。满意在哪里呢?过去我们通俗讲,我们刑事辩护的律师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困难,概括讲我们叫做老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在三个方面,律师要工作,必须要给他一些职权,在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他碰到一些障碍,但这次基本解决了。

第一在会见方面,2008年我们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法中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做出了新的规定,律师可以凭自己的“三证”,律师证,当事人委托和事务所证明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那么这个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实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两个法律之间存在了一定程度的不配套,这次的修改解决了这个问题。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凭自己的证件和事务所的介绍信就可以去会见了,当然有特殊情况,涉及到恐怖活动,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以及重大的贿赂案件这三种特殊情况,还需要得到有关办案机关的批准,其他都可以,这就是极大地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这是一个。

阅卷权,我们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律师只能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看到主要证据和证据目录,开庭的时候才能够看到公诉人拿的大量的案卷材料,这给律师在庭上的辩护造成极大的不便,因为事先阅卷是不充分的。这个问题在1996年之前法律上不存在,1996年考虑是为了更多地增加法庭上的对抗,不让法官形成预断,事先如果看卷宗容易形成一个先入为主,所以就让检察机关给人民法院只提供主要证据和证据目录。可是这样一来,律师从人民法院也就看不到全部了,这次在修订中完全让律师只要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可以对全部案卷进行阅读、摘抄和复制,都可以了,这就保证了公民的权利。

调查取证方面依然,当然这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因为律师调查取证,我个人作为一个全国律师行业协会的管理人员和作为一个法律人来说,我个人并不特别倾向于律师去取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可以解决很多问题,律师去取证在实践中问题是比较多的,但是现在我们的诉讼事务中赋予律师一定的调查权利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这次法律规定,这方面的进步不是太明显,因为律师调查取证要得到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如果不同意怎么办呢?如果法律中有一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应该拒绝,那也行,当事人完全自己选择,我可以有律师,但是我不理你你也没有办法,律师过去还是为了把案子办好,真的实现司法公正。

总体来看在辩护权利方面,原来我们的《律师法》中增加的一些内容,这次基本上得到了肯定,所以这是一个很好很重大的进步。作为律师行业曾经的管理人员,我还是感觉很好的。

中国网:其实您的总体感觉还是很满意的,但是对细微的环节,还希望它以后能够做出更好的修正。谢谢于委员来到我们的演播室,也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网友互动

0
用户名
密码

栏目组联系方式:

访谈热线:
010-8882 8219  010-8882 8056
010-6235 4008
E-mail:
duomeiti@china.org.cn
版权声明:

本栏目所有内容,包括注明"来源:中国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中国网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中国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单位、网站或个人不得变更、发行、播送、转载、复制、重制、改动、散布、表演、展示或利用本栏目的局部或全部的内容或服务或在非中国网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单位、网站或个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网",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