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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难容“恋童癖”

发布时间: 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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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童癖”从公元前全世界古典文明的风尚,发展到今天全世界公认的恶行,其间经历了公德提升、法律干涉、技术进步、普世反对的过程。对“恋童癖”从赞到贬、从宽容到严惩的历程,伴随着人类社会法律的不断完善。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发现一个交流性侵小男孩经验的私密微博圈子。根据爆料者发布的微博截图,圈子成员发表了大量涉嫌性侵幼童的照片和文字。“恋童癖”从公元前的“最高贵的爱”发展到当代人人喊打,的确体现了人类社会中儿童权益观、普世性道德的进步。

古代世界并没有现代定义上的、包含男女幼童的“恋童癖”,而是“娈童癖”,对女性化男童的变态恋慕。英文单词中的“恋童癖”,与古希腊语中的“娈童癖”的词源和组词元素几乎没差别。中国古代诗歌和著述中也很少出现对女童的变态爱情,而更着意形容“娈童”。“娈童癖”在很多古典文明中盛行,至少是普遍被接受的。鄙夷、唾弃“娈童癖”的观点出现得更晚,但这种观点一经出现,就被厌恶荒淫行径的公众很快接受。

从古典希腊到罗马帝国之初,“娈童恋”在地中海文明的上层社会中风行。柏拉图在记述苏格拉底和政客、将军、诗人间言行的《会饮篇》中就提出“成年男子和青少年男孩之间的爱”是“最高贵的爱”,代表长者之智慧与年轻者之美丽的结合。但这种败德荒淫的变态肉欲行径在之后的几个世纪内逐渐被罗马社会所摒弃。罗马帝国初期的历史学家塔西佗在《编年史》抨击这种“只重肉欲的、放荡的、不知羞耻”的“希腊习俗”败坏了纯朴的罗马民德。而公元初年的第一批基督徒更憎恶对幼童的肉欲,《圣经》《哥林多前书》中记载了首批圣徒对此的谴责:“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基督徒的这一严谨的道德取向,使公开的恋童癖自晚期罗马帝国直到19世纪的欧洲社会几近消失,一直没发生社会性的、明面上的大规模回潮。

在中国古代,对女童有性冲动和性行为一直为道德与法律不容的,例如在中国宋代法律《庆元条法事类》中,和幼女发生性行为“虽和同强”,也就是“虽然是‘和奸’(受害方‘同意’)但等同于强奸”。而法律对娈童癖就要宽容太多,和男童发生性行为“虽和同强”的法律条文要到清代乾隆五年(1740年)才正式进入法律。《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恶徒伙众”例:“……如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候,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罪至斩决者,照恶徒生事行凶例发遣。” 强奸幼童的刑罚是“斩监候”,“和奸”幼童虽然是“和”但也同“强”,处“绞监候”。

只有社会道德中恶行已无法被容忍时,法律才有理由和空间干涉。例如中国的娈童风气于清代乾嘉之后达到顶峰,伴随“相公”(男性优伶)卖淫几乎公开,“书童”私人性奴隶化的记载也遍布笔记、小说中。甚至连到访的外国人也无法忽视这种风气,英国人约翰·巴罗作为马戛尔尼使团的一员,发现:“……这种令人憎恶的、非自然的犯罪行为在他们那里却引不起什么羞耻之感,甚至许多头等官员都会无所顾忌地谈论此事而不觉得有什么难堪。这些官员们都有娈童侍候……”。

但在清末和民国,民间的笔记、小说对“娈童”的记述口吻已经开始渐渐从歌咏、赞叹转为戏谑、抨击。法律也开千古之先,将一向忽视的“奸男童”和一向严惩的“奸幼女”相提并论,合并为一条显著的单独法律条文。宣统二年(1910)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有关恋童的内容合成了单独的一条律例:“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幼童诱去强行奸污者,绞决。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幼童者,拟绞监候。和奸者,仍照虽和同强论律,亦拟绞监候。若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幼童未成审有确据者,发烟瘴地方安置。”

现代意义上的“恋童癖”之所以被公认是不可接受的恶行,原因不仅是道德进步,更是技术进步。20世纪80年代后,家用影碟机、录像机、复印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使儿童色情制品开始广泛传播。而20世纪最后十年至今的互联网络发展,更使儿童色情制品能够泛滥。不论是对男童还是对女童,影响和侵害程度都不是历史上任何时代可比。所以在北美和西欧国家,公众讨论“恋童癖”性犯罪话题时常常提起儿童色情制品话题,反之亦然。例如美国1977年《反儿童性剥削保护法》、1990年《儿童保护、康复及处罚促进法》、1994年《儿童性虐待防制法》,都同时包含了惩治“恋童癖者性侵”和“儿童色情物品制贩”的条文。

这种联系并非无的放矢,198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纽约州诉菲波”一案中,认为“儿童色情物品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言论”的理由之一,即是散布儿童色情制品之行为与儿童性虐待有因果关系存在,制贩儿童色情物品也为恋童癖性侵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援与保障,从而直接成为性侵犯罪的一部分。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奥斯本诉俄亥俄州”一案中,判断俄亥俄州法律处罚持有儿童色情图片者不违反言论自由,理由之一也是有相当证据和先例显示许多恋童癖者利用儿童色情图片引诱其他儿童进行性行为,故以禁止持有来消灭儿童色情图片,是打击直接相关的性侵儿童罪行而非干犯一种“自由言论表示”。

“恋童癖”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公众议题,也是在1980年代后。其时通信与旅游产业有飞跃性突破,“色情观光”业、“援助交际”、儿童色情制品业随之大量发展,数以万计的男女幼童被卷入了世界规模的性交易和色情产品制造业。为应对这种局面,1995年9月20日联合国第五十次会议A/50/150备忘录之第112项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进行解释和强调,任何形式的儿童性活动,都是违反公约第34条和36条精神的非法儿童性剥削,签约国必须惩治包括“儿童自愿”在内的恋童癖活动:“凡使未满十八岁之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不论以诱惑、胁迫或其他方式,国家皆应基于儿童福利的观点,实行适当措施,以防止儿童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剥削。”(文/石头)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王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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