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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制定民法典,是几代法律人的期盼,它影响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将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形象。制定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备受关注。民法总则的制定为何会几经波折?有哪些重要的信息值得关注?又会对你我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国访谈》就此专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
2016-07-08 14:32:23
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民法学者的夙愿,距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已经14年。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可以说千呼万唤欲出来。这部法律为什么会几经波折?在节目的开始能否梳理和回顾一下,这部法律的制定都经历了怎样的历程?
2016-07-08 14:32:45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当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的重要程度大概相当于仅次于宪法,宪法是规定政治制度、国家体制的,除了宪法以外最重要的法律就是民法了,民法调整我们在社会当中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这些交往的规则,这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涉及到的问题是方方面面的。一个国家在建立了政权之后,基本上第一件事情是制订宪法,接下来就应该制订的是民法了。
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民法因为太复杂一时制订不起来的话,因为它差不多是公共规则,所以很多就是用前朝的律法,只要是前边和我现行的政治制度不冲突的那部分,应该认为是继续有效的,比方说结婚、离婚这些都是一样的。比方说像苏联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列宁首先宣布是要沿用沙俄的民法,政治上有冲突的不用,一直到了1922年,他才制订了新的他的民法,就是苏俄民法典。
我说这些问题说明一个核心思想是,无论是哪一种体制的社会,它在政权建立起来以后,应该很快就制订民法的这样一个法典,好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其实我们也认识到了,在1948年,党中央还在西柏坡的时候,就提到了建立政权以后很快就要制订民法典新法典,但是我们老是遇到各种政治运动等等。1949年建立了政权以后,全面的力量是用于恢复建设,这时候没有能力制订民法典,把这一部分进行完了以后,开始制订民法典了,结果就来了反右,接着又来了大跃进,当时起草民法典的工作就全部停了下来,等到这些运动结束以后,又开始制订民法典,又来了四清了,民法典又终止了,回头四清还没等结束,又开始了文化大革命,还有民法典制订的可能性吗?没有了。
2016-07-08 14:33:07
总是被打断。
2016-07-08 14:33:38
总是被打断,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后,这时候说要制订民法典了,小平同志也讲了,民法还是要搞的,这回再搞的时候,搞了四次民法草案,但是都因为太复杂了,后来彭真同志就讲了,说我们还是“零售”吧,“批发”现在一下做不成了,我们就“零售”吧。这样就在1985年先制订了继承法,1986年制订了民法通则,这是这一段。后来再往下制订又遇到了一些问题,这时候说制订时机成熟了,是不是可以直接就制订民法典?但是在这个之前,1999年的时候制订了合同法,就把前面三部合同法都废掉了,弄了一个统一的合同法。这时候提出来要制订一个完整的民法典,当时是李鹏主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他就提出我们一定要制订民法典,这样就开始全力以赴制订民法典,最后到了2002年,李鹏任期最后一年的时候,就你刚才讲的,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一次民法草案。
2016-07-08 14:33:52
14年前。
2016-07-08 14:34:06
那是2002年的12月22号,从那会开始,李鹏这一次主持的起草民法典的工作就算结束了。到了下一届人大的时候,仍然把民法的制订还是当成一个重要任务,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完全写出一部民法典来,好像难度还是比较大,这样就说还是分别进行。所以就全力以赴开始写物权法,物权法可能很多人都知道,遇到了很多周折,有反对的等等这样一些问题,后来终于到2007年的时候把它反正了。民法典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涉及到国家经济体制问题的这一部分,把物权法制订出来了,到这个时候应该可以说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应该说差不多了,但是接下来又要制订侵权责任法,到2009年年底,把侵权责任法又制订出来了。所以这个时候要从实质意义上说,中国民法的内容基本上差不多了,但是没有统一起来。
所以,当时的一个想法是到底是要制订的一个“散装”的民法?还是要编一个完整的民法典,要是“散装”的话,我们就差不多了,所以当时就宣布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就基本完成,但是我们都不同意这个结论,因为民法典还没有呢。这样就又拖下来,一直到当中共中央依法治国这个决定,决定要编纂民法典,是因为商品经济社会的要求,这时候才真正启动起来。就是说我们从1948开始一直到今天,终于开始了。从这一点上来说,最重要的还是中央做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把民法典编纂作为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要求立法机关完成这个任务,所以这样才正式开启了我们今天民法典的立法日程。6月27号审议民法总则,标志着我们立法已经正式进入日程了。
2016-07-08 14:34:18
虽然几经波折,最终还是完成了。
2016-07-08 14:34:38
要看到按照依法治国的决定,大概经过五年左右的时间,就是2020年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就能够完成民法典的全部编纂,那个时候就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2016-07-08 14:34:59
万众期盼,也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了。其实民法是被称作“万法之母”,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民法的规则与影响远远超出了民法的范畴,也被其他法律所沿用,那么制订民法总则为什么这么重要呢?我们应该怎么看待它的重要性?
2016-07-08 14:35:12
为什么说民法总则在制订民法典当中这么重要呢?一个我们从现实说,从1986年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其实里头大部分的内容是民法总则的内容,就是说这个东西要先有一个基本规则,然后其他分则才能统一到它的下面去,这是从我们现在的情况看。
还有一点是制订民法总则这种方法是德国的做法,法国人没有这种做法,我们成文法就两个,一个法国法系,一个德国法系,法国没有这样的,法国上来就是人法,然后是财产法,然后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所以法国就叫三编制的民法。德国就是五编制,分则有四编,就是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然后把这四编分则当中的那些共同的东西抽取出来变成总则,这一部分很多人讲叫抽取公因式的方法,就是把所有能够适用于民事生活当中,在分则当中要体现的那些规则,共同的东西拿出来制订民法总则,所以民法总则是统领全部民法的总纲,也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则。所以民法总则要制订好了,整个民法就能做得好。
2016-07-08 14:35:26
打牢地基的一部分,可以这么理解。
2016-07-08 14:35:36
差不多。
2016-07-08 14:35:46
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可以说,是市井百姓的生活,每一件事都兹事体大。那么看起来高大上的民法总则,和老百姓日常生活,有哪些关系呢?
2016-07-08 14:35:54
说一个事。在2002年前后讨论民法草案的时候,有个人大常委会的常委提出一个什么问题呢?他说你们那些那么琐碎的事情干嘛来找我们写法律呢?举的实例就是物权法当中有一个制度叫添附,添附是什么呢?我的财产和你的财产当它合为一个财产的时候,究竟是谁的财产?比方说你们家这边堆了一堆砖头瓦块,我这块要砌墙,无意当中就把你那些砖头瓦块砌到墙里头去了,这就叫添附,这时候他就要确定这个墙到底是拆墙还人家的砖?还是确定这个墙已经变成是你的墙了,然后你给人家补偿。这个事情很小的事情,但是你要仅仅说就老百姓砌墙这个事情就很小,但是要两个公司呢?也不是小事情。所以民法解决的问题其实都是这样的规则,很多常委就说你们不要让我们讨论这么琐细的事情,你们让我们去讨论讨论国家根本制度好不好?所以你看添附一直到现在,物权法当中没有规定,就是有的时候常委反对。
但是民法它说的都是这样的事情,但是这些规则其实要真正用到整个国家体制当中,都是大事情,都涉及到全国人民的事情,怎么不是大事情呢。尽管我们说民法它有大的问题,比方说土地归谁所有?这是大问题,但是也有小问题,我种的一个果树一下子长到你们家院子里去了,果实掉到地下是谁的呢?这都是民法解决的问题,这就是小事情。但是小事情能够引起纠纷,我说这个乡邻关系问题,现在物权法当中就没有规定,没有规定就会发生争议。
2016-07-08 14:36:06
没有一个标准。
2016-07-08 14:36:18
没有标准,所以我觉得我们可不可以这样来理解,就是我们作为每一个人,你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生活在这个社会里,从出生到死亡,你都离不开民法规则的调整。我们现在还要进一步提到,其实你还在你妈妈的肚子里的时候,是个胎儿的时候,其实你已经受到民法的调整,我们这次不是有关于胎儿的规定。即使你死了以后呢?死了以后你的名誉、你的肖像仍然还受法律保护,这也是民法解决的问题。这样一些问题都是涉及到每一个人的,你说这个民法到底重要不重要?大的事情有大的事情,小的事情有小的规则,都是民法的问题。
2016-07-08 14:36:27
从小事到大事,与我们的生老病死都有关系。可以说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2016-07-08 14:36:38
每一件事情都相关。
2016-07-08 14:37:26
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在您看来有哪些亮点?能否用精简的几句话给我们概括一下?
2016-07-08 14:37:42
除了规定民法总则的基本制度以外,其实还有很多特别有亮点的,也就是站在时代前沿的部分。比方说大家提到的像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最近20年才有的事情,这种东西在民法上究竟怎么去认识?谁都说不清楚。我们有人认为它是虚拟财产,有人认为它不是虚拟财产,现在我们民法总则把它规定到物权课题里头去了,可以鉴定物权,这个在很少国家才有这种看法的,这个一下就站到时代的前列了。
2016-07-08 14:37:54
这是我们的创新之处。
2016-07-08 14:38:06
特别是现在关于知识产权内部还有一个数据的规定,这个就是刚刚这几年发生的事情,我们有了大数据,有了云计算,数据产生的一些权利应该怎么去认识?数据本身怎么去认识?我们这个问题数据我们把它写进来,就使我们现在中国的民法总则一下子就站在了时代的最前列。这些问题就表明我们中国的民法总则不仅仅是规定了民法的一般规则,特别是对于当代提出的一些新问题。
2016-07-08 14:38:19
还采纳了很多新的概念、新的观点进来。
2016-07-08 14:38:53
它可以引导世界的立法。
2016-07-08 14:39:09
关于草案的具体内容的话,我们首先看一下关于自然人的补充和完善。这一部分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2016-07-08 14:39:23
关于自然人这部分,我觉得有三个问题特别重要。
第一个问题就是胎儿的保护问题。胎儿的保护问题原来我们在现行的法律当中,只有继承法有规定。但是胎儿受到损害,不仅仅是继承的问题,他的权利问题。最起码还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胎儿在母亲肚子里的时候,如果受到了损害呢?就是说损害的不是母亲,损害了胎儿。比方说一个侵权行为,一下子正好踢到母亲肚子上来,把孩子鼻子就给踢歪了,一生出来以后鼻子就是歪的,这时候他出生以后应该是有权利请求赔偿的。我们以前这个没有规定。
2016-07-08 14:39:48
这个是空白的。
2016-07-08 14:39:56
空白的。还有胎儿期间,比方说别人对他进行赠与,这是合同行为,他可不可以接受呢?他可以接受,但他还不是一个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他有权利,这部分其实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理论问题。我们现在的民法说一个人只是具有全部的权利能力,但是按照德国人的说法,除了有权利能力以外,有的时候还具有部分权利能力。他讲自然人的时候,就是讲的胎儿,你说他是个人吗?还不是,你说他不是人吗?他肯定是。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给他部分权利能力。
这次还有一个条文也说到了,就是设立中的法人也是这样的。设立中的法人,他设立完了他才是法人,设立当中他要做好多事情,这个时候他有没有权利能力呢?好像我们现在说也没有,但是这一部分其实也有部分权利。就是我们关于胎儿的这部分规定和设立中的法人这部分规定,它是相一致的,它都解决了我们民法制度上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就是部分权利能力这样一个概念。第二个问题,我们就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上限降低了。原来是十岁,现在改到六岁,一下就有四年的差别。
2016-07-08 14:40:07
变化还挺大的。
2016-07-08 14:41:33
世界各国民法规定,确立无民事行为能力时,上限是六岁到八岁。有规定六岁的,有规定七岁的,有规定八岁的。六岁的最多,七岁的比较少,规定八岁就比较罕见了。我国1986年规定十岁,它的后果是什么?九岁十一个月了,他要去买冰棍,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他不可以进行交易活动,符合实际情况吗?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这样就是对这一些人的行为有很大的限制。六七岁帮妈妈买个酱油买个什么太应该了,但是我们现在就不行。所以我们把这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上限降低是完全应该的。
第三个自然人的问题就是关于成年监护。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是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父母监护,这个部分没有问题。18周岁以上的人,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开始监护?只有精神病人,精神病人要鉴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时候要给他设置监护人,过去的监护就这两部分。但有一个问题,第一,成年人当中的植物人,有没有行为能力?肯定是没有,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他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他不是精神病人,法律没有规定。还有老年痴呆,有没有行为能力?也是按照法律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好多老年痴呆是没有行为能力。
2016-07-08 14:41:44
所以我们民法通则关于成年监护这一部分是远远落后于时代的,世界各国在50、60年前就开始讨论成年监护问题,做了全面的改革。十八周岁以前,未成年人是父母监护,六十岁以上的,有老年监护,中间这一段只有精神病才可以,不是精神病就没有办法甚至监护。这次我们民法总则把这个问题解决的不错,未成年人还是父母监护,父母不在的时候再指定其他的监护人,十八周岁以后,不管什么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都可以指定监护。同时,满了十八周岁,你就可以和别人签定合同,指定监护人,就是议定监护制度。所以这一部分解决的也不错。
自然人部分这三个问题解决的都不错。但是法定监护里头缺一个东西,就是议定监护会存在问题。比方说我现在指定你做我的监护人,我们两个定了合同,我现在一丧失行为能力以后,你马上就是监护人。但是我一丧失行为能力以后,你一开始做监护人就有权益支配我的财产,把我的财产都倒腾走了,谁来管呢?这时候国外规定议定监护时,同时规定一个议定监护的监督,就是签订议定监护协议的时候,再找一个律师,去签订议定监护监督协议。当我一丧失行为能力,你有了监护资格,你就开始监护,一旦要侵害我的权益时,他马上可以监督,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监护人,再指定新的监护人。这个制度非常重要,但是到现在没有推进。
2016-07-08 14:41:45
还没有进行完善。
2016-07-08 14:46:47
我一直还在坚持这个意见。
2016-07-08 14:47:08
希望会有改变。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民事权利的部分。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草案也是延续之前的通则,设立了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种类和内容,凸显了对民事权利保护的尊重,在这一章中,您认为有哪些规定值得关注?
2016-07-08 14:47:16
这一部分好多事情都是说得不错的。先说第一个,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九十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个就是规定的一般人格权,这在民法通则当中是没有规定的。这个规定说的是什么意思呢?规定每个人享有好多的人格权,有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等这些,当这些权利还有保护不到的问题的时候,怎么办呢?还有其他人格利益许多保护。比方说我们现在说的肖像权,肖像权主要是保护我以面部为主的形象,但是现在我脚丫子形象被别人给用了,我就给人做脚模特,盗用了我脚丫子去做广告,这是侵害了肖像权吗?它就不是肖像权保护的问题。那么像这样的问题怎么保护呢?那就是一般人格权,它就通过人格尊严来保护,所以这一个规定是非常重要的,那是我们以前的法律当中从来没有规定过的,这次应该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部分。
民事权利这部分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就是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一条提到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2016-07-08 14:48:13
这条怎么理解?
2016-07-08 14:50:27
这一部分讲的是身份权,身份权说的是什么?就是说亲属之间,亲属总是相互之间,我一个人不叫亲属,当然妇女和子女这就是亲属,就是当亲属一定是两个人相对应的时候,他们之间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这就是身份问题。身份权一共是三种。夫妻之间的身份权叫配偶权,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叫亲权,还有其他近亲属之间,这叫亲属权。原来在婚姻法当中,规定了享有这个权利,那个权利,都是具体的说明,没有一个总的表述。一百零一条就把身份权这个权利做了一个最概括性的规定,以前没有过的。
2016-07-08 14:50:37
这一部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网络虚拟财产,这是一百零四条。
网络虚拟财产,在认定它是物的时候,它有个最大的障碍就是没有形,因为大陆法系的民法通常讲物必有形,说一个东西没有形的时候,很难认定它是物。但是这个观点其实在很多很多年之前,就解决了一次。以前我们没有电,没有电以前,认定物必有形,没有任何疑问,但是我们发明了电,但是这个电到底是什么东西?在民法上认定争论了很多年,说物必有形,电有形吗?说没形,没形怎么能是物呢?但是它有价值。最后讨论来讨论去,德国人得出一个结论说,它是一种特殊的物,这种特殊的物就叫自然力,不仅仅电,包括热,还有一些能,都把它作为自然力,作为物的一种特殊情况,它可能是没形的,热有形吗?热也没形。
现在面临的虚拟财产跟这个是一个道理的,关上电脑什么虚拟世界还有吗?打开电脑什么都有,那你说没有价值吗?以我觉得虚拟财产它不仅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比方网站本身就是不动产,其他网站上那些东西,像网游中的武器,这就是一个虚拟的动产。
现在民法总则把这些虚拟财产作为物权保护的对象,物权保护的课题写进来,不先进吗?我现在是没好好查过,现行的各国的民法典当中有没有规定虚拟财产的,基本上没有。
2016-07-08 14:51:30
我们还是比较领先的。
2016-07-08 14:53:18
我们有后发优势,他们是多少年以前制订的民法,反应不这么及时,可能会在法院的判决当中去确认,但是真正民法要规定虚拟财产是物权课题的,几乎没有。
2016-07-08 14:53:33
虽然我们来得晚,但是我们领先了一步。
2016-07-08 14:53:53
这是一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我也要特别说的,就是一百零五条特别加上单方允诺。单方允诺是什么?最主要的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说我丢个东西,谁要找到以后,我给他一万块钱,这是合同吗?合同要双方当事人,要协议。我这一说就产生这样的后果了,这就叫单方允诺,就单独一方当事人他做出一个承诺,他就可以产生一个债权关系,悬赏广告就是最典型的。还有比方说企业做幸运奖,说我是商店,第一万个个人上我商店来买货,我给他一万块钱奖金。其实现在还有好多事情都是单方允诺。所以这一次把单方允诺写进去,我觉得也是特别好的一个规定,但是也有遗憾。单方允诺没写具体条文,所以我一直建议在一百零六条之前,应该加上单方允诺要单独写一个条文,不是这么一提就过去了。这是民事权利当中,这一部分也很重要。
还有一部分也很重要,就是刚才说的数据。我们过去说数据通常说它是信息,但是信息和数据不一样,说信息的时候可能和我们个人有关系,说你几岁了?你做什么工作?你赚多少钱?这是个人信息。但是数据都是从有了互联网、电脑以后才发生的事情,就是说大量的人都在互联网上活动,在网络当中,把每一个人的信息都集中起来,进行一定的加工,把个人的人格要素通通去掉以后,这个产生的数据非常的重要。这个数据现在把它叫做衍生数据,就是你在网站当中,网络当中的留下的那些痕迹,那是原始数据,加工出来的这一部分就是衍生数据。衍生数据具有特别的价值。
所以现在不是有一种说法就叫数据产权,就是谁加工出来这些数据,谁有享有的产权。但是这就有两个问题,这个数据是什么?产权是什么?我们现在把它规定得很好,数据放到知识产权课题当中了,把它作为知识产权的类型,那就是数据专有权,非常好。
2016-07-08 14:54:01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我们注意到草案也进行完善,这些改动中,大家比较关心的一点是,一般的诉讼时效的期间由现行的两年延长至了三年。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改动?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2016-07-08 14:55:21
诉讼时效制度最根本的含义是什么呢?就是不能让权利处于休眠状态,说的通俗点,就是权利不能睡觉。说你自己享有一个权利,你长期让它在那休眠,这权利对你是不重要的,这个时候就规定一个时效,你有多少时间不行使这个权利,这个权利法律就不再保护了。
就过期了,这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在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就把这个绝对化了,说越快越好,越短越好,促使你去尽快行使权利,这其实是不对的。你看现在我们台湾的民法,就是原来国民政府的民法,它的时效是十五年,就是一个很长的时间。德国最长的诉讼时效是三十年,更长,现在德国人正在进行诉讼时效改革,已经改成三年了。我们这下就做过头了,就规定了一个一般的两年,特殊情况下才一年,特别是人身伤害的才一年,很容易把这个时间忽略就过去了,过去了以后这个权利就不能得到强制保护了,所以这样对保护权利人的权利特别的不利。
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给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了法律根据,我们打这样的比方。说我们中国人比较好面子,比方说你现在要借我一万块钱,我是债权人,你是债务人,我不好意思要,你赶紧还钱,好像挺没面子的,又怕伤了你的面子,这样子我拖拖拖,一下拖了两年,我再跟你说你得还钱,你怎么还不还?你说对不起,时效已经过了,我可以不还了。这次在写民法总则的时候,我们态度都特别坚决,不是说三年,全部都是说五年,三年比两年多一年,有多大的用处呢?没有太大的改变,这样把它适当地延长,让想逃避,想借诉讼时效逃避债务的人,没有机会。
2016-07-08 14:55:47
民法总则质量可以说直接决定整部民法典的质量了,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的智慧。对于草案,您有怎样的评价?您认为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2016-07-08 14:57:29
我觉得这次提交的民法草案,我觉得一方面整体的制度还是比较好,第二个方面就是在一些热点问题上,特别是时代前沿的一些问题,都有新的规定,这个方面也是很重要的。比方说虚拟财产、数据,这个可能会引领世界立法的潮流,会被其他国家立法所借鉴,就是说一般的制度比较可以,这些新的这些制度是非常好的制度。
我们说总体评价能达到一个程度呢?我觉得起码是及格以上,大体上是可以的。我原来曾经想我们还不一定能达到现在这个程度,现在看起来比我们要求的一般标准要高,所以看起来还比较好。但是要从高标准上来讲,条文当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改。比方说我刚才说的单独允诺为什么不单独规定一个条文?还有像一般人格权里头,把人格自由写在里头是不对的,它就是人格尊严就够了,人身自由说的是一个身体权利的问题,它是具体权利,不是一般权利,不准确。像这样一些问题,其实还是挺多的。还有像现在三年的诉讼时效还不能很好的解决债务人逃避债务问题,应当延长。像这样一些制度还需要配套,应该把它规定的更详细一些。
如果全面整理一下,这些问题大概还有几十个问题,这几十个问题如果都能够解决,我们民法总则就是比较好的、高标准的总则。
2016-07-08 14:58:18
高标准的总则,我们值得期待。谢谢杨教授!
2016-07-08 15:00:37
(责编/主持:佟静 摄像/后期:刘哲 摄影:李佳)
2016-07-08 15: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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