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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访谈,世界对话”,欢迎您的收看。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共有11章,其中多项“新规”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总则》具体都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又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期节目,我们特别邀请到参与编纂《民法总则(草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室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谢鸿飞,请他来谈谈他的看法。
欢迎您,谢主任。
2017-03-15 14:59:33
各位网友大家好!
2017-03-15 15:02:07
非常欢迎您今天做客我们的节目。
我们每个人一生免不了要和民法打交道,可见民法对我们的重要性。想问一下,这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修订,最核心的考虑是什么?您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通过会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2017-03-15 15:02:21
我们经常讲民法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在所有的法律中和老百姓的关系最为密切。
中国从1954年到现在已经是第5次起草民法典了。这次民法典的起草的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比以往要成熟很多,所以这次我们根据新的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起草了这样一个民法典。民法典肯定是要顺应社会生活的最新变化。
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确实需要一部新的法律来体现一系列的变化。另外,我们要整合以前的一些法律,中国至今没有民法典,民法主要体现在《物权法》《合同法》《契约法》这种单行法律中,作为民法典可以进行有机的整合,体现社会最新的科技和观念的发展。所以,这应该说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最核心的考虑。
至于《民法总则(草案)》通过以后,会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各方面的影响。
比如,关于未成年人年龄最低限调整到8岁,诉讼时限从2年调整到3年。其他方面也有更多的变化,方方面面都会有一些影响。
2017-03-15 15:03:02
可见我们的修订是与时俱进的。
我们看到,这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修订,大家特别关注其中一个内容就是“好人法”,也就是“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条款,包括见义勇为有过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救助过程中见义勇为者自身受到了损害的责任应该谁来负。我们看到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的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几经修改,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怎么样才能解决“好人”做好事的后顾之忧?
2017-03-15 15:15:11
见义勇为行为在各个文化体系中都是受褒奖的行为。但是在救助过程中或者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可能产生两方面的损害,一是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自身受到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另一方面是被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了损害。我们虽然褒奖这样一种在伦理和道德上高度评价的行为,但我们必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一个平衡。以前,我们的草案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一点——救助人在施救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被救助者造成的损害。后来我们觉得损害的范围太广,我们就进一步限制在重大损害,一般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了。实际上对救助人的责任有两个限制,一是基于重大责任造成的,二是损害必须限于重大损害,一般的损害也不赔。
另一方面,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受到的一些财产损害,包括我支付的一些费用也可以请求被救助人偿还。
这个草案应该说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引起的争议比较大。现在我们把重大损失和重大损害的条款删除了,主要是考虑一些人大代表提出来,在中国目前这种情况下,鼓励见义勇为这样一种行为,更值得我们去保护它,为了让救助人敢于去见义勇为,而不用担心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造成一些损害还要赔,所以很多代表建议把这一条删除。在目前中国这种情况下,因为我们见义勇为中间也确实出现了这样的一些问题,见义不勇为的情况比较多,所以法律有这样的考虑在这里面,是这样的变化。
2017-03-15 15:16:43
主要还是鼓励大家能够见义勇为?
2017-03-15 15:20:36
对,鼓励没有后顾之忧的见义勇为,主要是这样的一种立法考量。
2017-03-15 15:21:10
我们看到另外一个大家关注和深受困扰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随着现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越来越难做。对于我们个人来说,要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更难了,请问这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修订,在个人隐私的保护方面做了什么样的努力?
2017-03-15 15:21:36
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确实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这方面,在《民法总则》制定的时候,立法者非常关注这一新科技发展造成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我们从行政层面在行政法中做一些规定,禁止违法收集信息,如果违法了,要罚款和承担一些行政责任;另一个层面是《民法总则》的层面,个人可以把信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如果这种民事权利被侵害了,《民法总则》规定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从这种思路出发,我们这个《民法总则》比较大的创新和相对以往的改变,在我们的法律规定了在私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和传统的隐私权不能被覆盖和包含,所以我们现在把一些个人信息,比如手机号码、住址等明确地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如果以后有一些加害人侵害了我们个人信息的权利,我们受害人可以去起诉他。这也是随着社会经济变化(而进行)的一个很大的调整。
2017-03-15 15:24:14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的法律也会更加地全面并覆盖起来。我们看到《民法总则(草案)》中,在关于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修订上花了比较多的工夫,一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年龄,从10岁下跳到8岁,中间也经过了6岁这个阶段的讨论,那么最终定为8岁,您觉得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2017-03-15 15:31:27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每个人获得信息的能力比以前的人提高了。这种情况下我们都意识到一点,现在的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比我们这一代人同一年龄段获得信息的能力要强很多。这个年龄段,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是10周岁以下的人都是无行为能力人。但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这个年龄应该下调,这没有什么争议,这是共识。但到底调整到6岁、7岁、8岁,是因为每个人的社会经验不一样。如果我长期生活在农村中,我看到的孩子们可能没有我在城市里看到的孩子们获取信息的能力这么强,所以觉得调整到8岁甚至是维持现状也可以,但在城里生活的人,觉得调整到6岁是合适的。
我们在参加常委会讨论的时候,有些委员也拿出教育部的小学生的一些标准,6岁的小朋友要认识多少字,7岁的小朋友,一年级、二年级要认识多少字,从这个标准去看,6周岁和8周岁的小朋友的心智能力到底怎么样,来决定到底6岁合适还是8岁合适。这个草案开始定在6岁,现在定在8岁,是一个比较折中的平衡点,还是比较符合现代这种社会发展和小朋友心智能力发展的情况的。
2017-03-15 15:32:59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每个人获得信息的能力比以前的人提高了。这种情况下我们都意识到一点,现在的未成年人的心智能力,比我们这一代人同一年龄段获得信息的能力要强很多。这个年龄段,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是10周岁以下的人都是无行为能力人。但随着社会情况的变化,这个年龄应该下调,这没有什么争议,这是共识。但到底调整到6岁、7岁、8岁,是因为每个人的社会经验不一样。如果我长期生活在农村中,我看到的孩子们可能没有我在城市里看到的孩子们获取信息的能力这么强,所以觉得调整到8岁甚至是维持现状也可以,但在城里生活的人,觉得调整到6岁是合适的。
我们在参加常委会讨论的时候,有些委员也拿出教育部的小学生的一些标准,6岁的小朋友要认识多少字,7岁的小朋友,一年级、二年级要认识多少字,从这个标准去看,6周岁和8周岁的小朋友的心智能力到底怎么样,来决定到底6岁合适还是8岁合适。这个草案开始定在6岁,现在定在8岁,是一个比较折中的平衡点,还是比较符合现代这种社会发展和小朋友心智能力发展的情况的。
2017-03-15 15:32:59
像您说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也不一样,不同年代的相同年龄的孩子也不一样。除此之外,这次《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网购和打赏主播(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包括对胎儿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也进行了规定,有一些阶段性的成果。请您介绍一下,除了刚才我们谈到的内容之外,有哪些是您觉得是亮点和想给大家介绍的?
2017-03-15 15:37:10
这版《民法总则》,社会各界和全国人大都倾注了大量的心力来编纂这样一部法律,所以这部法律的很多条款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它在内容上比现行法律有了很大的改变和创新。
刚才你提到的关于胎儿的权利、能力,虽然我们的《继承法》规定了胎儿有继承权,但它毕竟是《继承法》,适用领域很小,而现在的《民法总则》就对胎儿的权利、能力方面做了扩大的规定。比如胎儿在母体受到损害的时候,比如母亲去看病,由于医院错误的医疗行为导致胎儿在娘胎里受到损害,当胎儿出生后可以起诉医疗机构。这些都是与我们老百姓关系很密切的一些变化。
这方面的例子还有很多,基本上我们可以这么想,在《民法总则》各个部分中都涉及到了这样的一些规定,甚至在我们的第一章“基本规定”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在“基本规定”中,这次是第一次把习惯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习惯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以作为法院的裁判依据。这样的标准一方面尊重了少数民族的地方习惯,也对于我们弘扬中国已有的价值观念、文化、习惯有积极的意义,但这个条款在现代的商业创新社会中对公司、对想创新的个人也有很大的作用。因为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社会永远在发展,法律不可能这么快地修改。在法律没有修改,而我们这些商人又采取了某些创新模式的情况下,依据我们现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如果发生纠纷,法律又没有规定,我们可以运用商人之间的这样一种交易习惯——大家都是这样干的,我们之间就应该适用这个惯例。这方面是“基本规定”中规定的,这方面,还有很多其他具体的例子。
2017-03-15 15:39:01
比如大家很关心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2017-03-15 15:45:45
这也是《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们在立法的过程中有一个基本共识,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2年确实过短了一些,对于权利人的保护程度不足。因此,延长诉讼时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共识。
我记得我们在开会的时候,有一些委员提到,因为中国的诉讼时效是2年时间,比较短,每年给银行造成了很多的损害。这次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有人建议延长到5年,后来我们折中了一下,规定为3年,这对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确实是有很大影响的,在诉讼时效上有了这样的规定。
其他还有很多的规定,这次《民法总则》非常突出了一个基本理念——人文理念。我们可以举很多的例子,比如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专门做了规定。像未成年人方面,刚才像我们提到的行为能力的年龄从10周岁下调了。此外,在监护制度中,我们也尽可能尊重未成年人本身的意志,这次法律中多次提到,在确立监护人包括其他一些事项的时候,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意志,他的感情,他想由谁来监护。我想这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
对老年人,我们这次也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成年人在有行为能力的时候可以和别人签订一个合同。比如,我老了,如果我没有行为能力了,由谁来监护我。这都是我们这部法律在人文关怀方面的一些比较大的进步。
这次在法人分类方面(的规定)也将对中国社会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次我们采取了盈利法人和非盈利法人的分类,非盈利法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的法人,这可以纳入目前我们的NPO、NGO组织。如果《民法总则》通过这样一种关于立法的一般性规定,就将为自然人实现人生目的提供很多的空间。如果我特别想挣钱、想盈利,就可以设立公司这种盈利法人,如果想从事点公益性的目的,实现自己其他的人生抱负和价值,可以组建NPO和NGO等非盈利法人,这些都是对我们社会有比较大的影响的规定。
2017-03-15 15:46:06
可见这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修订更多地体现了人文关怀和人性化。非常感谢您今天做客我们的节目,也感谢您带来专业而详细的解答,谢谢!
2017-03-15 15:50:56
不客气。
2017-03-15 15:51:31
以上就是本期节目的全部内容,感谢各位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会。
(责编/主持:黄婉晴 文字:韩琳 摄像:董超 刘凯 导播:刘哲 后期:刘凯 摄影:伦晓璇)
2017-03-15 15: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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