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话医改:推进基层医疗机构改革 开展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 |
中国网 | 时间: 2012-05-08 | 文章来源: 中国改革报 |
医改工作启动以来,山东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按照中央部署,到去年9月底,山东省对全省1718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综合改革。目前,全省基层公益性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新机制运行平稳,成效初步显现。主要抓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规范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负责人和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了公开竞争聘任。全省共涉及基层医务人员9.79万人,其中8.77万人通过公开竞争实现上岗,所有上岗人员都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初步建立了竞争性用人机制。改革后,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由89%提高到93%。 二是着力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研究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办法,采取五种方式和途径妥善分流安置:组织参加空缺岗位竞聘,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系统内调剂;安排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发放生活费等措施,提供三年待聘保障;放宽退休年龄和年限条件,允许提前退休;发放辞职补偿和补助金,给予创业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给予学习费用补助,支持学习培训。 三是建立健全综合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建立了多渠道综合补偿机制。改革后,山东省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补助金额每月达到2.2亿元,比改革前增加9554万元。各地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合理拉开不同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比例均达到40%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比改革前增长21.7%,有效调动了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二、积极开展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 通过建立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机制,山东省初步建立了新的规范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供应体系。主要抓了三件事: 一是结合山东实际,制定省级集中采购办法。围绕“质量、价格、供应”三个要素,坚持“质量优先、阳光采购、基层适用、统一市场”四项原则,按照国家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是落实政策措施,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效果。实现“量价挂钩、招采合一”,改变了“二次议价”的旧采购模式。将“一品种三剂型两规格”与“单一货源承诺”相结合,降低相似药品之间的替代性,充分发挥批量采购的优势。采用“双信封”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药品价格合理下降。允许中标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利用市场机制解决配送环节责任主体问题。建立“市场清退”制度,确保中标药品的质量和及时供应。 三是设立专用账户,实现货款省级集中支付。制定实施了《山东省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药品采购中心和各县均设立专用账户,各县按照年度基本药物采购金额的10%向山东省药品采购中心预付一次性周转资金,并在2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上月基本药物货款缴至山东省药品采购中心,由省药品采购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药品企业的结算。从去年5月实施药品采购新机制以来,已连续10个月按期、足额向药品企业累计集中支付货款18.96亿元。(作者: 中共山东省委常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孙 伟) (本文系作者在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