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光呼吁出台民间投资促进法与民间借贷法 |
中国网 | 时间: 2012-03-07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
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是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今年她为两会带来了32份议案,12份建议。3月7日,周晓光在接受中国网、和讯网联合访谈时表示,目前民间投资存在四个问题,渠道狭窄,选择太少;民间借贷等方式合法性存疑,没有法律保障;投资风险难以控制。急需出台一部专门的《民间投资促进法》。 周晓光指出,温州企业“地震” 凸显民间融资困境风险,主要在于没有法律保障,融资方式混乱、不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大幅滑坡,融资双方均存在投机、冒险、赌博心理,心态失衡。她呼吁,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以促进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健康发展已迫不及待。 以下为访谈实录: 记者:您提到一条关于制定《民间投资促进法》的议案,这也是目前很多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就您看来,目前民间投资存在怎样的困境,应该如何解决? 周晓光:目前民间投资存在以下问题:渠道狭窄,选择太少;民间借贷等方式合法性存疑,没有法律保障;投资风险难以控制。 尽管国务院分别于2005年2月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2010年5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非公36条”),放宽了对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的限制,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监管有余、服务不足,加之部分地方政府信用约束不够、政策不稳定或不连续,使得一些进入垄断行业的民间资本处境尴尬,甚至不得不退出。一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自身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密切关系,变相设置“玻璃门”和“弹簧门”。 解决方法是深化金融体系改革,实现金融创新,给民间借贷“开闸”。 “非公36条”、“新非公36条”只是政策意见,难以作为司法申诉和裁决的依据。因此,亟需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民间投资促进法》,为处于相对弱势的民间资本获得平等的发展环境和条件提供司法保障。 记者: 温州企业“地震” 凸显民间融资困境。您认为民间融资的风险在哪里?应该如何改革,以避免类似困境出现? 周晓光:风险主要在于没有法律保障,融资方式混乱、不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大幅滑坡,融资双方均存在投机、冒险、赌博心理,心态失衡。 改革方式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 二、将中小微企业融资重要来源的民间借贷合法化、经营规范化。 各级政府要针对民间借贷制订全方位的管理制度,加大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全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一方面使民间借贷走到“阳光”下;另一方面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防止高利贷挑战金融安全底线。 通过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探索组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管理中心,从而建立凡民间借贷必须登记、监督等相关制度。 集合民间资金,设立新型金融合作社,建立更多的真正的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吸收企业、民间团体和个人为会员。 三、搭建政府、企业、金融监管机购、银行、民间借贷组织、中介机构共享的信息平台。 记者:您提到一条“关于把民间借贷纳入合法、健康轨道的建议”,就您看来,应该从几方面加强民间借贷的阳光化以及合法化,使之真正为民营企业服务? 周晓光: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资金量庞大。据中金公司发布的一份报告,我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约占我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的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然而,规模如此庞大的民间借贷却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予以引导、规范和监管,从而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纠纷诉至法院后,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加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尤其是2011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企业主因无法偿还民间高息贷款而出走的“跑路潮”现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从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向内陆中西部地区延伸,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全民放贷”现象;而发放民间借贷的主体除了以往的个人、企业、典当行、担保公司之外,部分本属于股权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以各种形式变相参与民间借贷,更是出现了通过网络开展民间借贷的人人贷公司。所有这些均表明,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以促进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健康发展已迫不及待。 “阳光化”需要建立契约意识,建立规范的体系、流程和模式,比如创建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或者服务管理机构等等,以及建立担保系统和监督机制,还有就是允许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成立民间金融组织,等等。这些需要首先在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记者:义乌问题也是您此次关注的重点。去年3月,国务院批准开展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从而将义乌的改革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您认为,目前义乌的发展还存在哪些瓶颈,需要如何解决? 周晓光:去年3月,国务院批准开展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从而将义乌的改革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今年1月,国务院又批准了涉及31个省部级单位的“义乌试点”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目前,国务院批复中提出的“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义乌港”、国家级小商品国际贸易区、综合保税区、境外经贸合作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综合交通运输平台、航空口岸正式开放等改革事项正有条不紊地研究、落实。 在具体实施中,还有多方面的制度瓶颈、行政瓶颈。解决办法有:尽快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及相关配套监管政策。小商品贸易具有种类多、更新快、非标准化等特点,不同于一般贸易,需要协调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尽快确立“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以及相应配套政策与监管制度,形成一套 “管得住、通得快”的贸易便利化监管和服务体系;需要实施金融:国土等专项改革,强化“义乌试点”保障措施。 义乌地方经济、民间金融活动活跃,金融生态环境较好,但体系尚不完善,结构不够合理,金融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迫切需要在义乌进行金融改革试验,这样既能更好地为“义乌试点”服务,又能为探索建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市场体系积累经验、提供示范。同时,还迫切需要开展国土专项改革试验,着力构建与“义乌试点”相适应的用地保障机制、土地市场配置机制和耕地保护机制;需要加快建设国家级小商品国际贸易区。 国内在贸易领域还没有专门的产业集聚区,义乌是第一个尝试。国务院批复的“义乌试点”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了“加快建设国家级小商品国际贸易区”的任务,目前迫切需要参照自由贸易区等相关政策,赋予国家级小商品国际贸易区相应的改革和管理权限。比如:(1)支持义乌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条件成熟后设立综合保税区,支持义乌加强与海港、边境口岸的合作,建设功能完备的“义乌港”。(2)在完善监测体系的前提下,允许国内外资金自由往来;除特定商品之外,境外货物经由义乌海关进口的,可享受免税或保税待遇,或在义乌设立国际免税精品馆。(3)充分考虑义乌外来人口多、境外人员多、少数民族多、宗教信徒多、市场主体多以及商流、物流、资金流等往来频繁的实际,将相应的管理权限下放到义乌。同时,对人员编制实行按实际需要配置。 记者:从去年年底起,央行已经两次下调存准率,这是否意味着政策趋向宽松,信贷会不会放松,对民营企业有何影响? 周晓光:我个人的看法是谨慎乐观,是微调,宽松的信号并不清晰。对于民企来说,还得过紧日子,还得准备过冬。(作者:肖立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