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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 2015-04-28 17:08:24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孙婉露  |  责任编辑: 孙婉露

    一、教育部对教育领域特别是民办学校搞非法集资一直是严令禁止的。早在1994年,教育部专门印发了《关于民办学校向社会筹集资金问题的通知》(教财厅〔1994〕10号),要求民办学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也不得通过办学为企业或其他部门集资或变相集资。2002年颁布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一方面督促各地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2012年,教育部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要求各地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另一方面,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民办学校收费治理力度。近年来,教育部每年都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印发《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检查。特别是对民办高校收费,加大治理力度,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

    三、下一步,教育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和本次座谈会精神,配合做好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及相关工作。目前,对民办学校,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审批,两者均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金融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监督,民办学校涉及的行业多、主管部门多,防范打击民办教育领域非法集资,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4年,教育部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报送国务院。在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完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扶持制度的同时,对加强规范民办教育管理、健全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意见》还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国家相应的会计制度;探索建立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在《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后,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文件要求,进一步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以维护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孙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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