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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 2015-04-28 17:19:26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孙婉露

    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明确要求,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呼声和愿望。一些地方围绕信用合作开展的有益尝试,已取得良好效果,对于发展农业生产、缓解农民贷款难发挥了一定作用。据各地最新调查统计,全国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有2159家,合作社成员52.6万人,其中参与信用合作的19.9万人。累计筹资36.9亿元,累计发放借款42.4亿元。总体上看,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还处于自发探索阶段,各方面在实践中认识也不尽一致,需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明晰相关政策界限,促进合作社信用合作稳步健康开展。

    近年来,农业部积极配合银监会,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合作社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3月,会同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开展信用合作的通知》,强调加强合作社信用合作监管、推动地方落实监管指导职责。2014年10月,配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明确了农村合作金融政策界限,要求各地开展摸底排查、分类清理、防控风险。组织各地开展了合作社信用合作情况摸底调查,形成了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专题报告。参加银监会牵头成立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参与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题研究,形成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有关情况的报告。还配合银监会上报国务院批复同意山东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方案,与银监会联合确定了金寨、玉田、沅陵等3个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试验任务。

    这些举措对促进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规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合作社信用合作的开展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从外部看,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法律地位缺失,监管责任不够明确,社会认知不足,发展氛围需进一步营造;从内部看,农民合作社经济基础尚显薄弱,管理运行不够规范,资金、人才缺乏,对信用合作的运行机制和规律理解不深,在操作上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有的没有很好坚持民主管理,遇事不与成员商量;有的贪大求多,认为资金越多越好,超出了自身的经营能力;有的以承诺固定回报向社会吸纳资金,追求更大经济利益对外开展投资,给信用合作带来了风险。此外,社会上有一些个人或团体假借“合作社”名义开展所谓的信用合作或资金互助,但这些机构有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的合作社,有的没有产业基础搞纯粹资金运作。这些机构高息揽储,变相开展非法存贷业务,迷惑性很强,涉嫌非法集资,有的甚至携款潜逃,不仅给农民群众造成了财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合作社信用合作的声誉。

    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事关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务必慎重稳妥,划好边界、定好规矩、规范运作,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并切实做到“三必须、六严禁”,即必须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必须事先审批,不得擅自开展;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遵循“限于成员内部、服务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严禁常年大量吸收资金,严禁把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吸收为成员,严禁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严禁没有产业依托搞资金存贷。下一步,农业部将配合银监会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调研,跟踪指导山东省及金寨、玉田、沅陵等1省3县开展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和有关监管办法,为稳妥推进合作社信用合作做好政策储备。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孙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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