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在“林权改革国际研讨会”上做报告

中国网 | 时间: 2010-12-08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给人们的最大启示是:亿万农民自行创业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也就是说,人力资本从此有了极大的活力,它不仅能更好地利用物质资本,创造财富,而且能把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更有效率地结合在一起,使社会经济面貌发生巨大的变化。这正如1979年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推广一样,还是那些人,还是那些土地,体制一改变,奇迹就产生了。当初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成功主要依靠农民创业积极性的调动,今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同样如此。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业从粗放型经营转到集约型经营的轨道。林业经营需要更多的劳动力,这样,本来农业劳动力过剩的地区,由于林业实现集约化经营,劳动力日益显现供给不足,家里有承包山林的,劳动力不再外出,转而上山从事林业。这一方面缓解了劳动力急于外出寻求工作机会的压力,缓解了就业问题,而且还能人尽其才,靠山林承包致富,成为名副其实的创业者。其实,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承包农田的农民,还是承包山林的农民,都是创业者。创业带动就业,是普通适用的,而不管创业者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也不管他们是在平原还是在山区。

三、林业产值的增长关键在于林产品产业链的延伸,包括与林业有关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林产品产业链的延伸创造了条件。与此同时,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林区农民还创造了各种各样的林业合作组织的形式,它们既加快了林产品产业链的延伸,扩大了林产品营销范围,而且还促进了与林业有关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另一突出的特点是把民间资本引入林业建设。民间资本正在寻找可以有效投资的实体经济领域,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林业发展前景是广阔的,林业需要民间资本进入,民间资本也认为林业适宜于投资,这样解决了林业发展中的资本供给不足难题。根据一些林区的经验,重要的途径是龙头公司、林业合作组织和山林承包户的三方合作、利益均沾。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首创的林地和林木可以流转和抵押的规定,对于振兴农业和提高农民收入,以及推进城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林区农民有了林权证,证实他们有了明确的物权,并通过林地和林木的流转和抵押证实了物权收益的归属。这是林区农民致富的保证。如果由此扩大为农民的住房和宅基地也有了明确的产权证,其影响将会更大,因为进城农民将“带资进城”,创业的农民将拥有创业的资本金,即使留在老家的农民也可以取得出租房屋的财产性收入,这些都对扩大内需有积极作用。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生态建设的意义具体反映于以下3个方面:一是大大提高了农民对于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并自觉地抵制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的行为,原因在于林权的明确和70年承包期不变的规定,使农民踊跃植树护林;二是农民把植树造林和经营家庭农场同市场需求联系在一起,如种植油料树木,既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家庭收入,又加快了绿化进度;三是通过农民的林业合作组织,对林地的经营和开发有长远的规划,如水土保持、林地维护、防火设施建设等,都有利于长期生态建设。

七、共同富裕是目标。在山林地区,唯有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才能使广大林区农民真正走上脱贫致富的道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社会主义制度下,唯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使林区农民摆脱集体贫困状态,关键是:一靠林区农民积极性的调动,二靠体制改革所创造的机会均等,三靠政策的合适和配套。我想,这些就是林区农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的依据。在这里,集体林权的流转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集体林权流转的规范化不仅不会限制林区农民的积极性,而且必将保证林区农民发挥各自优势和长处,在市场经济中寻找到更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岗位,走上致富之路。

八、归根到底,要发展林业、建设山区,制度创新最为重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对林业和山区建设尽管国家投入了不少力量,但一方面有投入,另一方面又因各种原因而使森林遭受破坏,并且林区农民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从各地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只是在最近几年,尤其是2008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下达之后,集体山林才出现新的面貌,因为制度创新了,林区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今后,集体林权的制度创新仍有待于深化。而国有林地的制度创新已提到议事日程上,其中有不少做法是可以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借鉴的。我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我们一定可以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林地制度创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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