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列阳:在黑白之间打出五彩缤纷 |
中国网 | 时间: 2012-04-11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
“律师应该用博弈的心态追求过程,不单纯追求结果。一个必败的案子,我们要把损失降到最低;一个必胜的案子,我们应该把战果扩展到最大。” ——钱列阳律师语 文/记者 王林强 李军
在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的办公室里,挂着“平实”两个大字。实际上,他虽然做的很务实,但从来没有平静过。执业18年,他把刑辩作为自己致力的方向,越做动静越大,越做越有滋味—— 2012年3月22日,作为青岛涉黑案“黑老大”聂磊的辩护人钱列阳律师,就“聂磊案”接受上海第一财经频道采访,钱列阳律师就聂磊案所涉及的罪名、案发过程、辩护要点及此案辩护的核心问题等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引起舆论界一场不小的“地震”。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像这样被聚光灯关注的情况对钱列阳来说并不鲜见,他曾是江西省南昌市“德国牙医案”、“厦门远华”案等重大名、要案的辩护律师。2003年他的名字更与许多重大事件紧密相连,如“非典”第一案、刘晓庆税案、赵安受贿案等……中央电视台评出的2003年度“十大案件”,他一人就代理了其中的两件。 其实了解钱列阳的人,都知道他的“平实”。他只是在用心办案,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捍卫当事人最大利益而战斗——而不论辩护对象是社会名人还是平民百姓。他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的职业与良心。 在他看来,刑辩的最终结果并不是非黑即白。事实上,办案过程应该是五彩缤纷的,从中可以体验到职业美好,感悟到更多的人生内涵。从过去骑着自行车找当事人办案,到如今跻身著名刑辩律师行列,尽管身份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语,但坚守的信仰与追求卓越的脚步从未偏移。 A型血,金牛座,办公桌上摆放着一个法槌。钱列阳律师的经历和特性诠释着一位真正刑辩律师的本色。
不是给“恶”辩护,而是给“人”辩护 坊间一些人称钱列阳是“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从做过警察抓过“坏人”,到成为被称作为“坏人”辩护律师,钱列阳始终清楚,表面现象并不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只有抓住案件的实质,法律才能给出最让人信服的理由。法不外理,法不外情。 针对媒体提出的“为何聂磊十年无案底,一朝东窗事发”等尖锐问题,钱列阳认为从法律上来讲,保护伞并非涉黑案件的必要条件,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我国法律缺失和制度缺失造成的。本案辩护的核心在于判决要讲法理,在法理、法律上有充分的论证,合情合理,让老百姓及家属心服口服,这才是一份好的判决。钱律师还讲到,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无论本案被告人聂磊之前如何,他都是一个公民,律师要做的工作是还原事实真相,维护他作为公民应有的宪法权益。 正如钱列阳所持的观点:传统文化认为,有罪的人几乎不是人,坏的人不如一条好的狗,而这恰恰是我们律师今天要站出来说“不”的。老百姓恨不得坏人千刀万剐,可是想过没有,坏人是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里的“人”既包括好人,也包括坏人,如果坏人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保住了,那么,我们好人的基本权利自然也保住了。” 钱列阳谈到,我们经常面对“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其实我们律师、法官很少有两利取重的机会,我们经常在两害之间选择,这可能是法律职业的悲哀。在这个问题上,法治秉持的是“宁纵勿枉”,放纵一个坏人确确实实可能给社会造成新的危害,但是,如果我们在有疑问尚不确定的时候就打击了他,实际上破坏的是严谨的法网,为了抓一条鱼,我们撕破了一张网。这个网撕破的一瞬间该抓的鱼是抓住了,但这个网以后就永远有破口,会有更多的鱼从这个网漏出去。 清楚记得,在打江西“德国牙医案”时,网上有人骂“应该把这个律师的牙都拔光”,对这样尖锐刻薄的语言,钱列阳却认为,说这种话的人其实是非常真诚善良的好人!因为他们极有正义感,对罪恶疾恶如仇。 钱列阳当时坚决做无罪辩护,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当事人的行为与现行的400多个罪名没有一个相契合。办理这起案件,受到舆论界广泛关注,律师受谴责“一边倒”的情况非常明显。《中国青年报》甚至发文称钱列阳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对此,钱列阳有这样的心态:每当我给一个十恶不赦的人做辩护时,我觉得我同时在给法制作辩护,在修补法网中最细的丝,我在维护的是一个公民应有的宪法权利。我的辩护不是在给“恶”辩护,而是给“人”辩护。 《犹太法典》里有这样一句话:“我们有耐心容忍我们不能改变的事情,有勇气改变我们可以改变的事实,有智慧区分前两者。”这些,钱列阳做到了。
纵容“坏人”是法治的代价 在谈到刑事辩护律师可能帮助“坏人”逃脱法律制裁的时候,钱列阳认为,从个案上看,如果“坏人”的犯罪行为被纵容可以认为是“破坏”法治的话,那么从整个法治进程上看,这也正是维护了法治的尊严,这是法治的代价。他举例说,在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杀妻案中,辩护律师以警察制造假证为由否定对被告的指控,法院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钱列阳认为,即使辛普森真的杀了他的妻子,他被无罪释放确实是纵容了他的罪行,但是案件的意义在于,法院没有开警察违法取证的先河,因为如果纵容了警察作伪证就可能会开危害更多人的权利的先河,从而破坏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体系,那样的结果可能比放纵一起犯罪更加严重。 十几年来,他为数十个贪腐官员进行过辩护。经手的案件多了,他总结出一个规律:贪官和贪官也有区别,若以受贿原因和表现为标准,自己所接触的贪官大致有三种,一种是靠着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拼命敛财,如4年前轰动一时的东北某市委书记受贿卖官案,将收人钱财、替人办事当作正常工作所得,就此断送了前程;第二种官员,在领导岗位上呆的时间一长,对花钱没了概念,别人替自己埋单似乎也理所应当,“别人说给他办张高尔夫球卡,就答,‘好啊,顺便给我太太也办一张吧’,但他忽略了这个卡价值几十万。”某些省部级的高官,他们的受贿情节就属于这个种类型;第三种人则是“无意识”收礼,碍于情面不好推辞。 案发后,这些贪官在看守所的表现也让钱列阳印象深刻。前述提到的那位东北某市委书记,他知道自己受贿卖官触犯了刑律,因此对辩护并不抱太大希望,见到钱列阳时也十分平静,但他认定自己是被官场上的对手拉下马的,大骂不止,并利落地揭发了原市长,从而牵出了一系列腐败官员。“对财有欲望的人,往往惜命,也绝不会替别人扛下什么责任”。 钱列阳认为,大部分官员并不会像这样痛快供认,再转身咬出别人,而有些官员的表现更是让人哭笑不得。他对自己做过辩护的某厅局级高官的第一印象是,“不像个官员,说话很慢,一副书生相”,他的受贿金额只有50万,几乎都是帮人办事的“劳务费”,碰上办不了的事,他甚至会将钱退回去。“他不认为自己在犯罪,觉得交代完就可以出去了,直到我把法律条文给他讲清楚了,他才懊悔不已。那位学者型官员称得上是中国某行业之父,非常有才华,只是以后他的专业知识再也不能为国家服务了” 。
对于赤裸裸要钱的贪官,钱列阳很不屑,但对于学者型官员的落马,他却常常心生惋惜:“他们大多是文革后第一、二代大学生,靠着勤奋工作一步步被提拔到领导岗位,成为社会中坚力量。他们的折损是个人的遗憾,也是社会知识财富的变相流失。” 钱列阳认为,法治的建设某种程度上是靠一个个案件积累和推动的,所以,律师的工作,不是帮当事人出完庭就没事了,只有通过解剖个案,再升华成为强化国家法网上的一根根丝线,才真正体现了律师的价值。比如,杨彦明贪污公款案。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彦明,被媒体称作“中国证券界死刑第一人”。从2004年4月案发到终审核准死刑的5年间,杨彦明至死都不肯透露他所贪污的6500万元公款的去向。他拼死也要保护受贿的人的心思,钱列阳明白,但他仍和公诉人力争:“法庭不应该立即判处杨彦明死刑,因为除了杨彦明,没有人知道那6500万国家资产落入了谁的口袋里,而那些人正希望他赶快死掉。有些官员一定对我恨死了,我并非在为杨彦明的生命奔走呼号,而是为保护国家财产、惩治腐败者。如果他的6500万就是到赌场赌博输掉了,没什么可说的,但事实是,这个钱莫名其妙蒸发了,将杨一杀了之,这笔国有资产就再也没有收回的可能了,悬在真正贪官头上的剑也就没有了,这有利于打击、惩治腐败吗?” 在钱列阳看来,单纯杀掉一个贪官,对廉政制度的建立并无很大促进作用,“要找寻中国法治的短板。一个制度就像一件衣服和身体匹配的过程,贴近人性的好制度,可以抑制人内心的魔鬼,从而放出天使,而一个坏的制度,却正好相反。香港廉政公署可以说是一个好的榜样,它使得贪污成本太高,人性中的贪婪魔鬼无法放出来活动,人性中善的天使自然出现。”相对而言,目前的内地法治,还有太多的缺失需要填补,对有激情者而言,这正是有空间去成就历史的伟大时代,即使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后人或许不会记住我们,但会羡慕我们恰好身处的变革时代”。 跳出案件看案件 跳出律师看律师 跳出法律看法律 “法理上要立得住,政治上无风险,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钱列阳多年来做刑辩律师的一个心得。当前不少年轻律师对刑辩敬而远之,说明了其中的风险与挑战。做刑辩律师需要很强的心理素质,要经得起误解、忍得了委屈、放得平无奈。只有真正把核心与关键搞透彻了,才能以一个从容不迫的心态来看待案情,处理细节。钱列阳坚持的“跳出案件看案件,跳出律师看律师,跳出法律看法律”,使他能够冷静、理性客观地看待每一起案件。 他表示追求有效辩护、程序辩护、量刑辩护是中国刑事辩护发展的大方向,在业界引起强烈共鸣。他指出,首先,无效辩护到有效辩护,它的前提应该是明确无效辩护的标准。比如说,辩护人证明被告人罪重,或者证明被告人构成其他的犯罪罪名,这是不是无效辩护?北京发生过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提出了第二个罪名,引起全场哗然,因为他提出的新罪名比原罪名还要重,这就是网上热炒的乌龙律师。再有,如果律师在法庭上被司法机关制止,甚至被轰出法庭,这个辩护是不是无效辩护? 从实体辩护转向程序辩护。实体辩护走向程序辩护,它的前提是有一个程序性审判的存在。从事实审判到证据审判,再到程序审判,与此相对应的是作为辩护律师从事实辩护到证据辩护到程序辩护,这样三个阶段,三个梯次。如果从证据辩护走向程序辩护,也就是说,充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刑诉法第45条的规定,即确保在审理案件中被告人自己认为有罪,但是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不能判定为犯罪,而由此判定被告无罪。 从实体辩护向程序辩护的转型,它的基础——程序性审判和中国文化的障碍,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从无罪辩护向量刑辩护的转化。目前,我国的定罪率非常高,抓了人以后,98%以上最后都是有罪的,可是有很多当事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律师这时候往往很纠结:从有利于被告人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把某些理由按最轻辩护可能会有效果,而是坚持无罪辩护可能就没有效果;但是从家属的角度来讲,从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讲,他们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他们相信电视上的结果,一定是还他家人以清白,关了这么长时间最后肯定能无罪判决,能出来。在这种时候,律师是该选择追求司法正义做无罪辩护还是选择客户利益最大化做罪轻辩护,所以摆在律师面前是一个实务中的矛盾问题。 把脚下土地经营好,足矣! “办过的案子,我不后悔自己制定的辩护策略,我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良知。”对这些年的执业,钱列阳总结道。他接手办过的案子,服务质量标准都是一样的,不会为一个案子改变自己的服务标准。 在钱列阳办公桌的台历上,密密麻麻记着他的工作安排。他现在把时间分成三块,三分之一时间办案,三分之一时间去各大高校讲学,还有三分之一时间参与公益活动。 200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一百年院庆,学院的老师联系钱列阳回校参加院庆,同时希望他为学院多作贡献。钱列阳没有过多思考,一次性拿出二十万,设立了列阳奖学金,每年奖励两名人权类法律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感恩于学院的培养,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倾情回馈学院,这是缘,是情,也是为帮助与激励更多的律界人才成长成才,共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大厦贡献力量。对此,钱列阳律师还满怀兴致作词一首: “十年磨一剑,何惜三五载,韶华未付流水。 图法治,意阑珊,拔剑也曾心茫然。 幸北大,入学苑,未名塔影烙心田。 桃李名师无南北,同道共校是前缘。 最喜事,诗兴依然,豪情不减,扁舟一叶梦江南。 把酒临嘘,江湖醉千年。” 前不久,他看到一个6岁孩子以乞讨方式养活残疾父亲的消息,深感同情,跟郑州的一位律师朋友发起了募捐活动,给这个困难家庭带去了人情的温暖。 随着钱列阳在业内名气高涨,让大批青年人以他为偶像,追随在他身后,网上出现打着钱列阳名号的主页更是不计其数。看到这些,钱列阳淡淡一笑,“我看待自己就是一切归零。”钱列阳说人生是一株水稻,年轻的时候对着蓝天生长,以为整个蓝天都是自己的。成熟后弯下腰低下头,才发现蓝天之高并不关自己多少事?脚下的土地才是自己的根本,是要经营好的。 世事洞明皆学问。在实践中经历了几多大风大浪的钱列阳,展现出不同寻常的人生智慧和“绚烂之后归于平淡”的姿态。与钱列阳接触过的人,都能感受到他思想的深度和面对各种复杂问题时的“平实”,另外他善用比喻,妙语连珠的谈吐,也让人体会到语言艺术的魅力。 他现在打理的微博,有许多妙论:“忽然感觉有四种人:因为有权力所以不懂法律;因为不懂法律所以有权力;因为没有权力所以懂法律;因为懂法律所以没有权力。不要对号入座噢!”“追求民主与法制是我们这一代人的理想和奋斗目标,但民主多走一步就是泛民主(如文革的大鸣大放时代),法制少走一步可能就是法制的民粹主义,它们都是健康、有序的民主与法制社会的克星。社会发展最难把握的是‘度’。”“人民的意志主要通过立法而非司法个案表现出来,司法是专门机关的专门人员的一项专业性工作,受大众监督,但不受大众主导,司法判决不是全民公决。故司法精英化与司法的民粹化是有区别的。”…… “我实际拥有的不过是脚下这一小块土地,只能深深的扎根在这,把脚下经营好。足矣!”然而,把根扎在小块土地上,吸收的却是法律土壤的精华,钱列阳拥有的职业乐趣,是对人的生命与尊严的挽救,以及为维护我国司法公平正义所做的努力,“愿做我国法治进步的一块铺路石”,他把自己的全部思想情感与办案技能,都写在了价值追求和职业信仰中。 [人物简介] 钱列阳,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美国国家刑事辩护委员会(NACDL)名誉会员。获得“中国律师界十大新闻人物”、“中国律师界十大风云人物”等荣誉。 [附文] 钱列阳律师执业感悟 对于一个律师来说,“道”是悟出来的,“术”是学出来的。 从认识论的角度把握一个案件的实质,认清案件背后的暗物质、潜规则,是在办理荆棘丛生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必须努力达到并熟练把握的。这或许就是刑事律师的“道”。 在认清案件的本质之后,迅速采取有效办法介入刑事案件中,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并依据不断发生的案件新变化,调整策略、手法,进而达到在合法范围内求的当事人的法律利益最大化,这或许就是刑事律师的“术”。 有时候明确不该怎么做比知道该怎么做更重要,不知道该怎么做,可能使一个律师失去一个案源,少了一份业务收入;而不明确不该怎么做,可能使一个律师失去心爱的职业甚至身陷囹圄。 如果法律界是一个大海,法律条文就是海面上的浪,法学理论就是海面下的各种海流,浪是由海流决定的,而我们律师就是海面上的冲浪者。 一个名律师是在做案件,一个优秀律师是在做服务,一个好律师是在做人。 做律师的最高境界是做一名好律师,是一个在业内受到尊重和认可,而自己的内心得到平和与安宁的好律师。 一个好律师,除了中间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外,一边是社会阅历,一是文史哲的知识铺垫。形成一个三叉体,相互配合、相互提携、相得益彰。 好律师是输出来的。 一个律师就像一棵大树,树枝、树冠的每一个叶子长出来,是一次次失败的痛苦、失败的忍受、失败的反思使树根透过地的表层扎向底下的深处,使得自己对经验教训有所归纳总结。 律师应该用博弈的心态追求过程,不问结果。一个必败的案子,我们要把损失降到最低;一个必胜的案子,我们应该把战果扩大到最大。 刑事辩护律师职业要求你要懂得舍,还要懂得让,还要懂得忍。这舍、让、忍是减轻职业危害必不可少的法宝。 归纳、总结、提炼案件的焦点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最主要的是两部分:1、询问证人;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不是拳击赛,而是田径赛。把想说的问题向法官说清楚就够了,而不是要把公诉人驳倒。 整个法庭辩论、法庭调查,我们律师与被告是两只手,只有这样才能拍响。 你可能在法庭上着重要讲的问题是之前没有想到而临时决定的,为此,一定要懂得舍,有舍才有得。 作为一名职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自认为失败的教训比成功的经验更可贵,失败的无奈和痛苦引发的思考比成功的快乐、胜利后的喜悦更持久、更有回味。故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有时候更愿意“炫耀”自己的失败。 有罪无罪是一个法律概念,辩护律师不是给“坏人”的恶辩护,而是给一个有罪的人被追究的罪名辩护,为他们应有的合法权利做辩护。 刑事司法是黑白分明的,我为什么不能从黑白中看出五彩缤纷的颜色呢? 涉案当事人受得了的是罪有应得,受不了的是被冤枉。把道理讲清楚,让当事人明白是很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