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公明:秉公道之心 护法度之明 |
中国网 | 时间: 2013-01-07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
文/段海望 李军
在潘公明办公室的墙壁上挂有一幅字,上面书写的是“公则明,诚则信”,这六个字微言大义,可谓是潘公明对自己执业信条的高度概括,也是其执业风格的真实写照。 潘公明,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主任,辽宁省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沈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 中国法制改革进程的参与者 潘公明从198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见证和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改革进程的全过程。 早在1984年,他就执笔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原沈阳市法律顾问处)起草了《律师岗位承包方案》,为律师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效益工资”奠定了基础。该“方案”作为成功经验,先后被沈阳市司法局、辽宁省司法厅向全省、全国推广。 2004年初,他向辽宁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的建议》。不久,《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相继出台,他的一些建议被采纳。 此外,在沈阳市司法局的倡导和潘公明律师的带领下,沈阳市律师业积极配合沈阳市政府信访办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律师进入政府信访接待大厅”的义务法律顾问活动,潘公明则是第一位到沈阳市信访办参加接访的律师,几年来全市律师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 几年来,潘公明还先后向当地政府提出了解决政府拖欠工程款问题,亮化小街小巷工程、调整年度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出台时间等关系百姓利益的议案、建议,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当地百姓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 业务能力强 理论功底深 潘公明有较深厚的法律业务功底和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他在从事律师工作期间,刚直不阿,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曾先后为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联通沈阳分公司、沈阳辉山乳业公司、沈阳第一机床厂、辽宁省建筑设计院、省肿瘤医院、抚顺市矿务局等60多家大中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刑、民、经济各类案件数百件,涉诉标的达数十亿元。其中代理涉诉标的10多亿元的中国银行沈阳分行几起追索欠款及银行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胜诉以及完美解决抚顺矿业集团4个多亿元的债权、债务纠纷,成为业界闻名的典型案例,为企事业单位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数亿元。 潘公明曾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撰写了《试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法律责任》、《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等10余篇颇有建树的论文在报刊、杂志以及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年会上发表,并分别获奖。同时,他还主编了《企业破产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申扬律师案例选》等书,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放首位 执业30年来,潘公明始终把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放在首位,注重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社会影响的深度理解。 2009年夏,潘公明接手了一件工程承包纠纷案。他代理的是建设单位,该单位可以对方施工单位违约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潘公明经仔细调查发现:如果对方全额赔偿,就有可能因为给农民工开不出工资而导致群体性上访。为减少社会矛盾,潘公明做起了“赔本的买卖”。他一次次向自己的当事人力陈前因后果,在他的“游说”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工人们如期领到工资,而他却因此损失10多万元代理费。 潘公明热爱律师工作,即使在担任事务所主任的过程中,也从未间断律师业务。到目前为止,他经手的案件有数百件,其中不乏社会影响力深远的大案和考验律师执业智慧的疑难案件。 而除了出色的办案能力,潘公明还以敢于直言著称于法律界。一提起潘公明的名字,有的人直皱眉头,“那可是个脸黑的主儿,不管你是谁、官多大,事做错了,他都敢说。”可是,真正了解潘公明的人,都知道这一切均出自他的一颗公心。 “百年大所”掌门人 1993年起,潘公明开始担任申扬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主任,是申扬律师事务所的第5代掌门人。 申扬律师事务所的前身为沈阳市法律顾问处,1955年成立,她记述了新中国每个时代的法律变迁,是中国罕见的法律活化石。目前,申扬所是辽宁省唯一一家被司法部首批授予“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所。 作为该所的掌门人,潘公明长期致力于营造一支学习型的律师团队,并率领队伍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慈善活动。据初步统计,申扬律师事务所为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捐物,累计已近百万元。 此外,申扬律师事务所的百名执业律师中有多人担任省、市、区人大代表,他们为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建设事业奉献着自己的光和热。 “秉公道之心,护法度之明”。长久以来,潘公明追求的是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律师社会价值的实现,而对于申扬律师事务所,他则希望将其打造成名副其实的“百年大所”,为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