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文:三十年来不断完善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

中国网 | 时间: 2011-02-24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2011年《法治蓝皮书》 中国网 胡迪 摄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谢寿光主持发布会  中国网 胡迪 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杨书文  中国网 胡迪 摄

     中国网2月24日讯 中国社会科学院兹定于2月24日举行“2011年《法治蓝皮书》发布暨中国法治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并发布《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9(2011)》。研讨会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谢寿光主持,中国网现场直播微直播同步进行

     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员杨书文就中国渎职侵犯罪立法与司法实践做报告,杨书文介绍,我国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担负了重要职责。在中国来讲,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责任对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协组织法,当时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查组来监督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以及全体国民,一起来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从法律上第一次赋予法律的制度。从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就是1954年宪法,在第81条进一步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所设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查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的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检查。

杨书文表示,在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叶剑英同志做报告强调,鉴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决定恢复检察院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从这一点上看,我们国家在关键时期的重要立法都把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归在检察机关。从现在的情况看当时的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这三类犯罪占85%。在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渎职侵权犯罪占81%,权力部门比较多。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生在执行环节,科级以下和科级干部占到96.5%,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比较严重,贪污贿赂案件造成损失38万元,渎职侵权犯罪造成损失157万元,渎职侵权犯罪造成公民的人生伤害都比较大。这几年力度都在不断加大。

最后,杨书文介绍,三十年来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法不断完善。经历了两个时期,一个是1979年《刑法》,1997年修订《刑法》及修正案。共有7个条文、9个罪名。随着时间的发展,渎职侵权犯罪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根据不同时期,我们在修订有关法律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律,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再次进行了修改,总结了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的经验,进一步系统的规定的渎职侵权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渎职的规定有23个条文,包括33个罪名。近年来我们国家对渎职侵权犯罪惩治经验不断积累,对渎职侵权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越来越重视,是值得期待的。(记者  陈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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