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工作报告解读:量刑程序改革的良好开端

中国网 | 时间: 2011-03-12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今年的高法报告将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了去年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工作的亮点之一加以了强调,从2010101日起,两高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开始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生效适用,这份《意见》的公布也标志着为时六年之久的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结出了初步的成果,量刑程序改革由试点开始走向全面推广适用的阶段,这无疑应当被视为令人欣喜的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又一重大举措。

一、量刑程序改革的“过去”——背景与过程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无外乎定罪与量刑这两个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方面。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实践中甚至流传着“辛辛苦苦定罪、轻轻松松量刑”的不成文说法。直到司法实践中量刑不均衡、“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愈发突出从而引起公众与理论界高度关注后,“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才逐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司法实务界着力解决量刑均衡问题的过程中,量刑程序的改革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改革者看来,量刑实体均衡目标的实现离不开量刑程序改革的配合,从量刑程序改革的发端来看,量刑程序的改革是附随着实体量刑指南的改革开启的。然而,当最高人民法院全力推进量刑程序改革的过程中,这项改革所具有的独立于实体量刑指南改革的价值逐步凸显,改革的目标也被定位为量刑程序的公开与公正。公开就是强调量刑程序的透明与控辩参与,强调量刑问题不再是法官内心自由裁量的结果,而是在庭审程序中单设相对独立的阶段,通过控辩双方的参与产出一个透明的量刑结果;公正主要是强调控辩双方的参与、协商与讨论,增强量刑结果的可接受度,拓宽量刑信息的来源渠道,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从而实现量刑的公正。

在这种正确的改革目标指导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不少极具开拓精神的实务界人士所付出的卓有成效的推动与努力,量刑程序改革经过两次范围逐步扩大的试点应用后得以面世并开始在全国推广。经历了两年左右的实践检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承载着诸多的经验与教训,我们有理由相信其与中国实践的契合度。

二、量刑程序改革的“现在”——变动与成就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我国刑事诉讼首次对量刑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其中关于量刑程序的亮点比比皆是,则其要者归纳以下几点:

(一)突出了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意见》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该规定的核心要旨为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所谓“相对独立性”是指在现有定罪与量刑两项活动没有绝对分离的前提下,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法定阶段将量刑问题放在相对独立的阶段中处理。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旨在突出量刑问题对于刑事审判的应有意义与价值,纠正以往量刑问题附属于定罪问题而带来的“重定罪、轻量刑”各种弊端。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庭审程序主要划分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分别处理证据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定罪与量刑两项不同的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并未作明确的划分,通常情况下定罪与量刑两个问题分别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阶段不加区分加以处理。《意见》中为突出量刑问题的独立价值与意义,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阶段中再细分为定罪证据调查、量刑证据调查、定罪问题法庭辩论与量刑问题法庭辩论四个阶段。这种对现行法律两段式庭审步骤的进一步细分为量刑问题的查明与讨论创造了时间与机会,在严格遵循现行法律确定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突出了量刑问题的独立价值。当然独立的程度仍然具有相对性,这是相对于英美法系将定罪与量刑绝对分离的作法而言的,“绝对独立性”与“相对独立性”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在定罪阶段形成有罪决定后再开启量刑程序,后者并未要求先定罪后量刑,而是二个问题在同一判决中一并处理。

(二)拓宽了量刑信息的来源渠道,有助于法官公正、客观地作出恰当的量刑。《意见》中不仅赋予控辩双方提出量刑意见与信息的权利从而为法官全面、客观考量量刑问题提供了坚实的信息基础,同时《意见》还专门规定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这一要求也有助于在侦查阶段积累更多的量刑信息。最后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意见》第十一条还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旨在通过中立的机构对被告人个人社会背景信息进行专门的调查以便为法官更为全面地参酌量刑信息提供坚实的基础。

量刑信息渠道的拓宽是量刑程序改革的根本性问题,充足、客观的量刑信息是法官公正量刑的基础,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根本手段。缺乏量刑信息的支撑,再华丽、再精细的量刑程序也只是徒具形式,不会从根本上解决量刑公正、量刑均衡、量刑个别化的改革目标。

(三)增强了对被告人、辩方的权利保障程度,更加有助于实现公正审判。《意见》中明确规定了量刑建议送达被告人、量刑辩论中辩方的发言权、辩方申请调取控方掌握的有利于辩护的量刑资料等有助于保障辩方权利的内容。更为值得肯定的是,《意见》考虑控辩双方在量刑这一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实质均衡,首次突破性地规定了量刑程序可以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肯定了实践中探索已久的检察官量刑建议权,拓展了公诉权的权力谱系范围。量刑建议权是检察官公诉权的必要组成部分,起诉犯罪必然涉及定罪与量刑两方面的意见,然而这一现在看来再简单不过的结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经历长达十年左右的探索与论证。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不仅仅是公诉权的必然延伸,也是量刑程序启动的前提,为辩方准备量刑辩论提供了对象,也为庭审中量刑辩论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三、量刑程序改革的“未来”——前景与展望

在我看来,《意见》的公布实施是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开端,而并非终点,这不仅仅是因为《意见》仍然略显宽泛,对于若干量刑程序重大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更是因为量刑程序改革的成果最终要经过立法的确认之后才能成为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改革。具体而言,一方面若干量刑程序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有待于实践探索的深化与理论研究的深入而加以解决,比如量刑程序的证据与证明问题、不认罪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实行绝对分离或者说隔离式量刑程序的问题、社会调查报告机制的进一步制度化、专业化问题都属于构建量刑程序中的核心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解决。另一方面,量刑程序的改革成果需要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加以确立,目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正在紧锣密鼓的展开,《意见》所确立的量刑程序法律效力的约束力还十分有限,正当性也存在疑问,量刑程序的实践效果还需要时间的检验,立法能否采纳该种方案,立法在确立量刑程序的过程中如何处理相关的根本问题都是值得进一步斟酌,既需要司法实践提供持续的实践经验支撑,也离不开理论界的进一步研究与讨论。无论最终的改革方案如何定位,量刑程序的改革必将不断走向深入,而这一改革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也将是深远的,它不仅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关注对象的扩大、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围的拓展,更表明了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愈发精细,开始注意区分定罪与量刑这两项本质上存在差异的不同活动,通过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刑罚裁量的公正与透明,将有助于全面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看,定罪与量刑从相对分离走向绝对分离,必将带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同时为陪审制度的实效化与庭审的实质化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实现公正审判的最终目标。(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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