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齐奇
中国网:代表您好!很多人都提出应该立法保障助人为乐,关于这方面,您怎么来看?
齐奇:从这个来讲,它可能是像南京的“彭宇案”,扶了人以后反而被判罚。其实我觉得这个问题里面本身就有误解,好像法律上没有保障助人为乐的,所以才要助人为乐,其实我们判决一些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别人是受到了一定的伤害,跟助人为乐是两个概念。有的案子是因为事实没有及时地得到澄清,造成社会的误解。后来大概“彭宇案”两三年一直是一个热点,认为是倒退了多少年,实际上最后搞清楚了,彭宇是撞了老太太,他当时讲的是不真实的,我没撞,我扶了他,实际按照事实是撞了。按照当时调解的保密协议,没有披露这个事实真相,因此好像扶了人还要赔,等到真相讲清楚就行了。
后来在南京又发生一个扶人的案子,浙江也有一个金华的“吴俊东案”,法院也是判了他们要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的车子把人碰倒了、撞倒了,有些人下来把他扶起来,送到医院,这应该给予肯定的评价,但否认撞了人,对人家造成损害,这个否认要以事实为根据。现在往往是,有的时候事实没有搞清楚就听了他自己的一些不实的辩解,说我没碰,我扶了他,你怎么还赔?舆论马上一面倒,又是好人被判罚了,实际上不是这样子。所以我觉得现行的法律完全是和道德一致的,法律就是要鼓励做好事。如果你是扶了人,怎么会叫你赔呢?肯定不会要你赔,要你赔一定要有依据,那就是你对人家造成了损害。至于你对人家造成了损害,你又扶了人,把人家扶起来,这应该得到肯定,但是你前面造成了损害还是要适当地赔一点。这个问题本身就反映了对法律的误解。
中国网:刚才您也谈到了舆论,舆论这块可能会影响到大家的判断,您觉得舆论和司法审判应该达到一个怎样的关系才能是比较好的协调配合或者比较好的相处?
齐奇:互联网时代,有的时候舆论是一方的舆论。我们法院总是有两方,当事人是双方,他一方去造舆论,另一方没造,所以这是一个问题,就是舆论有的时候有它片面的地方。还有,有的时候一个问题经过公众关注以后,放大以后,舆论往往就某一个点,大家感兴趣的在争论,但这个点背后到底证据是什么,事实到底怎么样,他不是很感兴趣,反正就是抓住这个点,你扶了人怎么还要赔,不管后面的事实证据,所以,舆论说明了什么呢?舆论它有时候在发挥它监督社会的作用,反映了一定的民意,不是全部的民意,舆论一般来讲是主张要正义,主张不能够有不公正,这个基本点我想都是一致的。
但是作为法官来讲,如果光注意舆论是不行的。法官真正在审判案子的时候还是按照我们讲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舆论的影响。事实到底是什么?能够证据支撑的有几个事实,然后根据这个事实再看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因为司法现在有一个问题,不能超越立法,如果你对立法有意见,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改这个立法,在立法还没改的时候,我还在这个框架内,不能说你就应该跳高点,最后突破法律的框架,不行,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所以,有的时候争论都不是很对应的,我在讲司法,他在讲立法,但具体讲的时候,就这个案子一股脑地跟你讲,所以对舆论我们都要冷静、客观地对待它,既要重视它,又不能被它所左右。
第三,司法一旦判了以后应该充分把这个根据、道理讲清楚,司法本身对舆论也有一个引领的作用,它有的时候也在引导社会的价值取向,引导社会的道德取向,因为法律和道德肯定是一致的,不应该矛盾,无非就是道德的面更宽,法律的规定这个面窄一点,但本质上都是一致的,对维系道德,维系我们的核心价值是很重要的一个方向。所以,它的关系怎么说?也是相辅相成,互相最好是双赢或者大家良性地互动,避免 “舆论绑架司法”或者“司法仇恨舆论”。
中国网:您刚才提到法律的修改,今年“两会”里有一个重要的议程,就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很多人都觉得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可能会更加体现温情的一面,更加保障人权,对这方面您怎么看?
齐奇:刑事诉讼法很大的方面是对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进行充分的保护,特别是对于一些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的排除更加严格,而且它还是监督机关,它对法官的监督力度在加大,对法院的监督力度也在加大,而公检法,包括律师也是互相制约的,所以互相制约的力度也在加大,我觉得刑诉法亮点纷呈,总体来说是个很大的进步。
中国网:刑诉法之前已经修改过,它的修改主要是基于什么样的因素呢?
齐奇:除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以外,还有法院和检察院在执法的过程当中,根据形势的需要,在程序上,比方说需要积压多少时间,原来说是一个月,现在有些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增加半个月;在司法实践当中,过去的规定不适应的它也做些调整,这对办案人员来讲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基本人权的方面,也有一些技术上的,我们叫司法技术层面上的修订,也都很重要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确保更加公正,防止司法的偏离等等。
中国网:谢谢!
(结束)
(记者:郑海滨 摄像:齐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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