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网两会特别报道,今天我们采访到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请他谈一谈为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带来了哪些建议?
中国网:《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您比较关注哪些问题,提出了怎样的建议?
周洪宇:《立法法》修正案我关注的问题还比较多,总得来看《立法法》修改得还是不错,有很多的突破,很多的亮点,包括现在报告里面提到的一些,应该是很不容易的。
当然,从一部法律怎么修改得更好、更完善的角度,我刚才在全团会议审议的时候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我主要是感觉到税收法定这是一个亮点,这非常好。但是除了税收,收费是不是也应该纳入进去,因为收费也是一种行政性的收费,现在这种行政性收费非常多,也有这种滥收的趋势。
考虑到现在强调简政放权,如果简政放权之后出现了可能出现的第三方,就是中介收费,就不是政府行政收费了,但是中介收费或者其它的违规收费,这种收费可能会带来新一轮的乱收费。所以考虑到老百姓的愿望,简政放权之后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再加上我们立法当中还要考虑一个完整性,税收法定之后收费能不能法定,我是建议这次把收费法也能够写进去,这是提的一个比较主要的建议。
另外,这次草案里第三十六条有很多的亮点。我在2009、2010年两次给全国人大提《立法法》修改草案里面,也特别关注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是涉及到怎么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让公民有知情权、参与权。这里面谈到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的修改过程中召开。
我这里面有两点意见:
1、它虽然对论证会和听证会做了完整的表述,但是它又没有对座谈会进行一个明确的表述,就是它不完整。既然讲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为什么只对论证会和听证会进行表述,而为什么不把座谈会进行表述呢?所以我建议要把座谈会也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同时这里面讲的是“可以召开”,“可以召开”是不是意味着也可以不召开?按草案里面所讲,是根据法律按专业性或者其他的问题,或者这些法律在制定当中有一定的分歧、有争议,既然如此这种召开是必然的,不是可以不可以的问题,而是应当的问题。因此希望把“应当”放下去,“应当”来取代“可以”,非常明确的必须召开的、应当召开的,来取代模棱两可的可以开也可以不开的表述。这是第三十六条里面的问题。
2、第三十六条里面也提到,论证会、听证会召开的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汇报,既然论证会、听证会形成了意见,又向常务会汇报了,那这些情况是不是可以参照?我看到草案第一百零一条有一个表述,就是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有一个公开的条款,所以我也建议听证会、论证会,包括座谈会,这些情况也不是什么特别神秘的事情,也不是不能公开的问题,所以最好是比照第一百零一条的表述,也改为“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样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也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这样就更完整了。我就提这么多建议。
中国网: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也感谢新浪新闻对本节目的大力支持!
(责编 齐凯/ 记者 熊颖 齐锐/技术 吴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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