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院长曹义孙:以《慈善法》规范慈善行为

时间:2016年3月14日
嘉宾: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 曹义孙
简介:《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立法具有怎样特殊的意义,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呢?中国网中国访谈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视频下载] [访谈实录] [返回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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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 曹义孙
 

中国网: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中国网中国访谈—2016年全国“两会”特别报道。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立法具有怎样特殊的意义,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呢?中国网中国访谈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

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了《慈善法》立法建议开始,《慈善法》已经在漫长的立法道路上徘徊了近十年,那么您怎么看待《慈善法》立法的重要性和意义呢?

曹义孙:《慈善法》在中国来讲,特别是当中国改革开放发展到目前这种状况的时候,它显得特别重要。为什么很重要呢?有几个原因吧。一个原因,我认为社会富裕了以后,应该引导富裕者把创造的社会财富回馈给社会,这是一个原因。第二个原因,弘扬中华民族的美德。因为中国传统一直以来都有这种邻里、亲朋好友、熟人圈子进行互相帮助。第三个原因,我个人认为,在社会发展以后,特别是从熟人圈子走向陌生人社会的时候,由于城市化、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与传统文化相冲突的情况和现象。比如,在传统社会,救济的人都是熟悉的人,陌生的人基本上不搭边,但现在大家都生活在陌生人里,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和法律的引导,社会传统局限性就没有办法突破。所以,我们要通过法律这种方式来弥补传统道德的不足。这也是我们非常重视《慈善法》制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再就是改革开放以来,陌生人社会里的的确确也存在着大量的慈善行为。但慈善行为出现了一些乱象,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乱象和问题需要规制,需要用法律告诉他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这里面特别表现在慈善组织方面。因为慈善组织是现代慈善活动区别于传统慈善活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现代慈善活动的特征是通过组织来进行的,所以,慈善组织在目前中国慈善活动中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治理形式比较差,内部治理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了一些没有边界的现象,带来一些后果,引起老百姓强烈的关注。所以,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出台这个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中国网:对于这次《慈善法》草案中的一些内容,您有哪些建议或者觉得不足的地方吗?

曹义孙:《慈善法》的内容对很多地方没有进行规定。虽然现在慈善活动的特征是通过慈善组织来进行的,但并不是全部的慈善活动都是慈善组织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说,《慈善法》里主要规范的是慈善组织的行为。但是,一些其他的主体进行的慈善行为和慈善活动没有进行规定,这是它的不足。

但从立法的用意来看,也是可以理解的。为什么可以理解呢,要为它做一点辩护。第一,任何一部法律都是解决现实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那些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留待慢慢在修法中完善。第二,这法本身来说,从它的目的、概念、立法调整的范围和原则来看,它们之间是一致的,这种取向是积极的,它一方面鼓励人们多进行慈善行为,另一方面规制一些不规范的慈善活动。我认为这个法律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

中国网:在您看来,《慈善法》内容中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曹义孙:这种亮点,从我个人来讲。第一,从无到有就是一个亮点。原来虽然也在其他法律上有一些慈善行为、慈善活动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但是没有这种系统的统一的法律规定,我认为这就是一个亮点。能产生制订一部统一的《慈善法》,我认为这就是一个最大的亮点。

第二,这部立法文本我个人认为也是非常科学的,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看它是非常贯通的,是一致的,对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与其相互矛盾的去处理,它不如不去处理。所以,我认为从文本来讲它是统一的,而且是能条理清晰贯通的,便于使用的。从内容上看,正因为它有这么一个最重要的优点,所以在很多条文上,有些规定上,它已经达到了把一些更加高尚的,更具有远大引导、影响力的都归结到法律里来。《慈善法》说到底比一般的法律道德水准要高,它的境界是一个比较高的法律。所以,它原来把慈善行为和活动仅仅归结为济困扶贫的范围是不够的,现在它的范围大大扩展了,形成了大慈善的一个概念和范畴,在调整范围。所以,把积极引导人们推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事业的这些活动都纳入了慈善的范围,我认为这是一个最大的亮点。这个亮点一旦能够在社会形成普遍的认识和共识的话,有利于社会风险的改变,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事业的前进。

中国网:在这两天的小组讨论中,委员们也对于草案进行热议,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一点,就是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5%,有很多人质疑管理成本的比例,您对此怎么看?是否合理?

曹义孙:因为我没有具体操作,对这种具体的比例数量上,我的确不能说出更多的意见。但是有一点,任何行为都是有成本的。在成本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借鉴国际的通例,但另一方面必须要根据中国国情来制定。中国整体来讲是一个比较节俭的民族,特别是我们政府也要成为一个节俭的政府,服务型的政府,所以,成本应该是越来越少。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组织应该有自理的精神,服务成本不应该定得太高。但我们法律定的15%,据我所了解的信息来看还是比较恰当的。

中国网: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微信微博募捐也越来越多的出现了,那微信微博募捐是否合法,在草案中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曹义孙:根据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通过网络进行募捐,是有很多前提的。但作为经常在网络上出现的现象来看,比如个人在网上进行募捐,把自己的困难说出去,引得四面八方的慈善人来捐助的话,这种方式在我们的法律规定来讲是不合法的。

中国网:互联网募捐草案中还有一款规定,对于网络募捐的分级是否合理,您对此怎么看?

曹义孙:立法部门建立一个法律条文,它是通过学者和民意,立法机关反复来回磋商的。因为我没有参与这个立法活动,但我猜测它肯定有它的针对性,因为一个法律条文的制定不可能是凭空出现的。所以,在我了解的信息来看,大家认为《慈善法》的制定过程是一个非常民主的立法,是通过民主立法的,是经过学者、老百姓、政府之间、立法机关反复磋商和交流的产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条文的出台不可能是任意的,肯定有它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中国网:对《慈善法》草案您还有哪些建议?它还有哪些不足和漏洞呢?

曹义孙:完善的话,我个人认为是这样的,的的确确它规制的对象上是有不足的地方,前面我也说了,因为它重点在规制慈善组织和慈善机构,这是不够的。比如说我们提到个人的捐助,个人的捐助是不反对的,是可以倡导的。但倡导以后,比如说个人对教育事业或者对卫生事业的一种资助,这种慈善行为是不是享受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这个法律上没有规定,我认为这是一个缺陷,这不利于个人的捐助。

中国网:在立法过程中,政协扮演怎样的角色和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呢?

曹义孙:的确如你所说,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自己立法权的过程中,不断改善和完善立法过程。我认为特别是把法律放到全国政协来进行讨论,我认为的的确确是一次很大的改善,一次很大的立法完善。因为全国政协是一个全国各个界别代表性最强的机构和组织,所以,立法草案放到我们这里来讨论,我认为是充分体现了民主的精神。

立法活动是在立法之前,在一稿二稿之前,它都会给政协,让政协来组织一些政协委员进行专家讨论,它不只在会议中提交全国政协讨论。

中国网:有一个民主参与的过程。

曹义孙:作为一种小组界别专门来讨论,应该是去年和今年才开始的。

中国网:谢谢您。

(责编 王瑞芳 /记者 佟静 刘哲 /技术 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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