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中国第九次特赦:新增五类特赦对象 彰显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
 
时间:2019年7月4日
嘉宾: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阴建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 赵天红

中国网:近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特赦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九次特赦,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特赦。此次特赦有着怎样的时代意义和价值?宪法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特赦对象的选择上发生了哪些变化?就相关问题,我们采访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阴建峰。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阴建峰     中国网 李佳 摄影 


中国网:阴教授,您好,感谢您接受中国网的采访。特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措施,我国自唐代以来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历史传统,今年签署发布的主席特赦令,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九次特赦。请您简单梳理一下,新中国成立后的这九次特赦的情况及特点。

阴建峰:新中国成立以后一共实行了九次特赦,其中前七次特赦都是主要为了解决战争罪犯的问题。第一次特赦是为了庆祝新中国成立10周年,当时是1959年。(当时出于)巩固我们的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中央决定以特赦来解决国内战争罪犯的问题。1959年实行了第一次特赦。我印象当中,第一次特赦了12082名服刑罪犯,同时,此次特赦当中还有赦免性的减刑,对于原来判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共有389名。1960年进行了第二次特赦,特赦了50名战犯,对于21名战犯进行赦免性的减刑。第三次特赦是1961年,赦免了68名战犯,并对16名战犯予以赦免性的减刑。1963年是第四次特赦,主要是赦免35名战犯。1965年第五次特赦,赦免了53名战犯;1966年第六次特赦,赦免了57名战犯。最后是1975年,对于剩余战犯全部予以释放,共293名。至此,全部解决了战争罪犯的问题。除了第一次,在特赦战争罪犯外,还包括部分反革命罪犯和普通罪犯。从第二次到第六次都是解决战争罪犯的问题。前七次特赦,实际上我们认为是一种介于传统意义的大赦和特赦之间的有中国特色的特赦措施。

新时期2015年8月的特赦以及这次国庆70周年特赦,相比于前七次特赦而言还是有所差别。2015年8月的特赦主要是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于四类人进行了特赦。之后就是我们这次国庆特赦,鉴于2015年8月的特赦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我们继续对那次特赦的四类人予以特赦,并且在此基础上对特赦的适用对象予以扩展,从而对九类人员予以特赦。

 中国网:继2015年特赦之后,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再次实行特赦,4年之内实施两次特赦,为什么要实施这次特赦?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阴建峰:赦免的时机,实际上从赦免制度本身的惯例来讲,通常就是在国家的节假日、重要的纪念日,当然还有政治形势发生变化的时候。比如说韩国的光复节特赦、德国的圣诞节特赦,以及泰国为国王庆生会实施特赦,还有些国家总统就任也会进行特赦。这个时机的选择是合乎惯例的,也是有法律传统的。

今年适逢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两个一百年”目标迈进历史交会期的关键之年,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当中的重要节点,在这样一个节庆时刻,对于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它是增进节日祥和气氛的重要政治举措、法律举措。

特赦的功能和价值,我觉得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它本身制度价值层面来说的,我觉得特赦就是一项能够弥补法律不足、衡平社会关系、调整利益冲突的刑事政策的工具。从价值层面来讲,我个人觉得它是具有超法规的价值,它应该从更高的社会价值层面来衡量,它可能会给社会整体带来利益。对于特赦来说,我们不仅仅能够看到它可能会对司法权造成一定的影响,要更多的从更高价值层面来看它对社会整体的意义,可能会使更多的人从中获益,这是一个方面,是特赦本身固有的一些政策功能。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除了能够发挥特赦制度本身固有的刑事政策功能之外,还可以凸显一些重大的时代价值。第一点,它有助于弘扬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能够有助于形成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良好社会氛围,能够深入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我们知道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实现对宪法重大修改的任务。我们这次特赦应该是宪法修正之后第一次直接涉及宪法规范的宪法实践活动,事实上是以宪法规范为直接依据,有助于提高宪法权威的地位,巩固宪法根本法的地位,能够发挥它指导性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宪法的生命力和活力,应该说也从很大程度上彰显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法治理念,有助于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思维、新思想、新方法,也体现了一种新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态度。

第二点,有助于推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之所以说它有助于体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是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我们进行了特赦,事实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个人觉得应该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解决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现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赦免,我觉得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应对措施。事实上,可以通过发挥特赦制度本身的感召效应,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有助于更进一步地推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

第三点,我觉得它是有助于弘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实际上,保障人权不仅是宪法,也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我想这事实上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基本的权利。因为我刚刚提到赦免本身就是以人权保障为目的,应该从更高或者更大的价值层面来衡量,它是对社会整体有益的。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来说,事实上赦免制度本身有一种缓和刑罚的严苛、救济司法误判的功能,对他们予以赦免,从一定意义上对于他们的人权是一种切实有效的保障。

第四点,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现在基本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对于刑事犯罪应该采取区别对待的立场,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侧重强调“宽”的一面,同时注重宽和严的协调运作。而对于这次特赦来说,实际上它就是体现对服刑罪犯区别对待的立场;同时,对于九类罪犯予以特赦更多的体现是以宽济严的政策精神。而我们对这九类人予以特赦的同时,还对于排除适用特赦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那些严重的故意犯罪、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等等会排除其适用特赦,实际上就体现了重的一面、严的一面,确实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精神。

第五点,有助于推进特赦本身的常态化、制度化建设,有助于推进它法治化的运作。我们刚才也提到,特赦制度本身在我国源远流长,但是1975年之后长达40年的时间,长期处于沉寂的状态。缺乏活性、长期沉寂是学界对于现在特赦制度的基本看法。但是在2015年8月第八次特赦之后,我们在今年国庆70周年之际又进行第九次特赦,时隔四年进行了两次特赦,这对于特赦制度本身的常态化运作是非常有促进作用的,也可以进一步推进特赦制度本身的立法化进程,有助于将特赦涉及的实体标准、程序的规则予以规范化,这对于特赦制度本身的制度化建设、法治化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网:特赦作为一种刑罚消灭法律制度,体现的是宽严相济“宽”的一面,但“宽”是有原则的。实施特赦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特赦决定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阴建峰:特赦确实是有消极的一面,因为它是对于既有判决执行力产生一定的动摇,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司法权,所以我们要从更大的层面看待特赦的价值。与此同时,我们在实行特赦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说应该依法进行,也就是说特赦应该在法治的轨道下来进行,特赦实体的标准、程序的规则都应该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否则,就很难把现代意义的特赦和封建社会的特赦区别开来。

从我们现在规范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宪法,还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特赦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宪法第67条,将特赦权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第80条,明确规定,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规定相关制度的同时,都涉及到赦免制度,所以特赦是有规范依据的。而且我们这次特赦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9日通过的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为直接实施依据的。我觉得应该是在这样一些法律框架之内,严格进行特赦,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赦免应该公平公正,因为特赦是要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提前释放,涉及到不同的服刑罪犯处遇的问题,怎么样才能够公平公正的展开(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一方面,对于服刑罪犯来说,使他能够真正在认罪伏法、悔过自新的基础之上接受国家的德政,感受国家的德政,能够真正的回归社会、成为社会有用的人,对他们来说只有公平公正才能发挥特赦感召的效应。另一方面,对于其他的服刑罪犯来讲,如果失去了公平公正,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就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再有一点,必须审慎有序的开展。毕竟像我刚才提到的特赦会对司法权产生一定的冲击,所以它有一定消极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特赦的开展就需要广泛地调研、审慎地进行,这样才能避免一方面对社会,尤其是对老百姓造成心理的振荡,另一方面,能够保证赦免有序地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在2015年特赦时出台了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当中对于特赦的具体操作流程有一个明确规定。从法律角度来讲,特赦应当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做出一个决定,这是启动特赦。当然,在这之前应该是中共中央提出特赦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建议来做出决定。决定做出之后,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发布特赦令之后,实际上是由地方的刑罚执行机关进行排查和筛查,看哪些符合特赦的决定,哪些不符合;最后由服刑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特赦的裁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     中国网 李佳 摄影


中国网:这次特赦是2018年修宪之后直接以宪法为依据的一次重大宪法实践活动,是实施宪法规范的最直接体现,请您介绍一下实施特赦遵循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赵天红:在我们国家有两部比较重要的宪法,一部是1954年的宪法,在这部宪法当中同时规定了大赦和特赦两种制度。大赦是既免除罪又免除刑,而特赦它只免除刑而不免除罪。在1954年宪法之后,我们进行了修改宪法,也就是说在1982年宪法当中,对于大赦制度取消了,现行我们国家正在生效的宪法实际上只有特赦制度。除了宪法依据之外,在我们其他的法律当中对于特赦的制度也有非常明确的依据。比如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关于累犯制度的规定,累犯如果说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说赦免之后,五年之内再犯相应罪的那就应该构成累犯,所以在这里把特赦这个制度明确表述了出来。另外,在刑事诉讼法当中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所以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我们实施这次的特赦既有宪法依据,也有刑法依据,也有刑事诉讼法的依据。

中国网:此次特赦延续了2015年特赦的思路,并在2015年特赦四类服刑罪犯的基础上增加五类服刑罪犯。为什么会选择这九类赦免对象?

赵天红:这次公布的特赦令一共有九类罪犯被免除刑罚,我想主要的判断依据,可以根据几个方面来确定:第一类,主要针对的是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还有一些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安全的这一类罪犯,对于他们的判断,主要是他曾经为国家做出过贡献。而且就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这两部分人来说,实际上他的年龄已经在80岁以上,所以他的再犯危险性是比较小的。

第二类,军人。这部分军人是荣立过一等功的军人,为什么要对他们实施特赦?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他确实曾经为国家做出过贡献。二是,我们对军人实行特赦也体现了对军人这个职业的尊重。

第三类,针对曾经对国家的重要建设工程做出重要贡献,或者曾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罪犯。主要原因是他们曾经对国家有过非常重要的贡献,另外,他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相对比较低。

第四类,针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一类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从立法的设计宗旨上来说,主要考虑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所以我们从刑法的立法上来说,实际上已经充分的考虑了保护公共利益的特点,但是在实践当中确实有一部分人因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过当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部分人的人身危险性应该说是非常非常小,从这个角度对这样一些人进行特赦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现在可以看到,我们国家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上,标准是在逐渐地放宽。

第五类,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罪犯。比如说75周岁以上的人,一方面他的犯罪能力基本上没有了,第二个方面,他丧失了自理能力或者是残疾,所以从他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讲,已经降到了一定程度。而未成年人一直是我们国家《刑法》或者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比较轻,并且他的狱情比较短的这部分人进行特赦,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后一类,针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对于女性的尊重和保护一直是我们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部分,而对于女性在这次特赦所设定的条件主要是针对这些女性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其实在保护女性利益的同时,也是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总体来看,这次特赦所涉及的9类罪犯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方面,曾经对国家和社会所做出的重大贡献,而且他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第二个方面,体现我国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目的是预防,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对于已经判刑的罪犯我们针对的是特殊预防,如果这些人已经丧失了继续犯罪的能力,或者说他没有再犯可能性的话,我们对他进行特赦是没有问题的,也是体现特赦特点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中国网:与上一次特赦相比,这次特赦对象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赵天红:2019年的特赦令和2015年的特赦令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它的范围扩大了,主要原因就是更多的体现了法治精神,而且更多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这在政治法制体系当中是我们一直倡导和追求的理念。

中国网:我们也注意到,这九类罪犯的特赦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是出于什么考量?

赵天红:我们在进行特赦的时候一定会考量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考量他对于社会的影响,同时,要考虑犯罪人悔罪表现,以及他的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对几类罪犯是不允许特赦的。

第一类,犯有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犯罪性质是特别严重的,比如说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比如说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恐怖主义罪和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从犯罪性质来说,不应该被列为赦免的对象。

第二类,对于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我们在确定是不是应该对这类罪犯进行特赦的时候,会考虑他是不是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同时,还要考虑他有没有再犯的可能性,所以对于一些累犯,对于经过评估他的人身危险性非常严重,对于一些曾经被特赦,但是在特赦之后又去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我们明确规定是不能够进行特赦的。

第三类,对于犯罪行为所判处的刑罚的刑期非常长,而他执行的时间又非常短。比如说,他的刑期被判10年以上,或者是被判无期,或者是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执行时间比较短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他的改造并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所以对这类罪犯我们是明确规定不能够进行特赦。

中国网:据了解,2015年特赦的罪犯他们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效果呈现得还是比较好的,在帮助特赦人员更好更快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上,您有哪些建议?

赵天红:对于特赦的对象,我们刚才前面已经明确有九类,这九类实际上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有一类是属于年纪很大的老年人,或者是丧失一定劳动力、缺乏自理能力的人,我想对于这类的罪犯在被特赦之后,我们更关心的是他出狱之后的生活,比如说他应该安置在什么地方?有没有居所?如果生活需要他人照顾,是不是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服务?同时,如果有疾病的话,我们是不是能够在疾病的治疗上给予一定的跟进?我想这些方面如果做好的话,可能对于这些罪犯更好融入社会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二类,对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由于前面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情节不是很严重的,那可能对于这些人将来的就学就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如果能对这些特殊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的政策和帮助,我想是能够使他们很快融入社会的。


 (本期人员:责编/记者:裴希婷;摄像:王一辰 张文泉;后期:张文泉;摄影 李佳 主编:郑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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