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共卫生安全 野生动物保护法亟待修订
 
​时间:2020年5月1日

嘉宾: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杨朝霞

中国网:自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之后,什么动物能养殖和能吃就成了一个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地方法规和可食用动物“黑白名单”,但尺度有一定差异。4月8日,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此,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巨大产业面临的依法关停并转的前景也就逐渐明朗起来。但后续如何进一步推进工作,包括如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仍然存在较多的疑点和难点。为此,中国访谈特邀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分享自己的看法,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杨朝霞。

杨朝霞:各位网友好,我叫杨朝霞,来自北京林业大学。

中国网: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8年修改过,目前来看,一些内容又跟不上形势了,所以重新修订的呼声又比较大了。如果不久后启动修法,您认为主要有哪些问题需要修订?

杨朝霞:《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我们国家1988年制订,到目前为止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中间经历了好多次修改。

最开始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88年制订的,当时主要把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进行保护,进行利用,而且对于驯养繁殖是持积极态度的。到了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不大,没有重大修改。200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一次主要是对于和《刑法》相衔接的条文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可以说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修改,并没有特别重大的实质内容的修改。

2016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是特别重要的一次修改,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许多制度进行了重大的、可以说有历史性的一些修改:

(第一),它强调以生态文明为指导,要促进社会公德与野生动物保护相结合,并且规定了动物福利保护的实质条款,规定禁止虐待野生动物。

第二,把对野生动物利用的态度进行了一定的更改,从“合理利用”改为了“规范利用”。就是(说),我们不仅仅要利用,要规范利用,要站在保护的立场来规范野生动物利用的行为。对于“三有”动物的名称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原来“三有”动物称为“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把它改为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个社会对于把野生动物视为有经济价值比较反感,因此,把它进行了修改。

第三,明确增加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制度)。做了重点规定,有很多条文,可以说把野生动物作为一个生态要素进行保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本质的、革命性的规定,意义很大。

第四,还新增了对于违法交易平台、对于违法生产、对于禁食野生动物也进行了规定。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纳入了禁食对象。所以,2016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意义特别重大。

之后2018年也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2018年的修改主要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比如把林业,里面的描述由“林业”改为了“林业草原”,实质意义上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从2016年到目前,又经历了4年多的时间。时间不长,但是广大民众,举国上下,对于野生动物的认识、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有了重大的提升。我们说“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就面临着做进一步修改(的问题),本来说2020年2月份应该进行修改的,但由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需要有个漫长的时间。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赶紧出台了一个《决定》,来紧急应对当前的疫情,作为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来解决眼前的依法抗疫的问题。但从长远来讲,还得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

具体而言,(应当)有哪些重大的修改呢?我主要讲这么几点。

第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要进行重大修改。以前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是基于资源保护、生态保护,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维护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是从这样的角度来立法的。就是基于保护野生动物,把野生动物作为一个重要的资源,作为一个重要的生态要素来保护它。但我们没有看到,野生动物可能对我们人类带来危害,可能作为一个病毒的携带者、细菌的携带者给我们人类带来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重大的威胁,这个我们没有认识到或者认识不够。

新冠疫情的发生,让我们反思了这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立法目的,没有树立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立法理念是整个法的灵魂和基础,它是我们前进的方向,是我们的基本价值追求。正因为如此,我们里面的制度设计基本上没有关于野生动物给人类带来重大疫情(进行)防控的制度。第16条有一个很简单的规定,没有可操作性。因此,要修改立法目的。

第二,要调整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因为和《畜牧法》一样,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是采用了名录管理的办法,只有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里的目录,比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三有动物”名录》以及《地方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才是我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很多的野生动物就没有纳入保护的范围,比方从保护野生动物角度来讲,像蚯蚓、萤火虫这些就没有纳入到保护的范围。这几年很多地方到处搞萤火虫的展示展演,很多的志愿者和环保组织想要打击这样的违法行为,但是找不到违法依据,因为萤火虫不是我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动物,就没有办法。实际上,萤火虫对我们的生态保护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像蚯蚓对于生态保护也有重要的意义。据我了解,有些地方甚至发明了一种用电击的办法把土壤里面的蚯蚓打出来然后食用。这样对于土壤的板结产生了重大的不良影响,因为蚯蚓对于保持土壤的肥沃性、土壤的松驰度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却没有办法,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这个法律概念是建立在科学概念基础之上的,和我们的生活概念不一样。作为生活概念的“野生动物”,是和“家养动物”相对应的,只要不是家养的动物就是野生动物,但《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是要窄的。重点要考虑两方面:

1.保护的正当性。只有对人类总体有益的野生动物我们才保护,像蚊子对我们直接有害,我们可能就不保护。虽然它也有生态属性,但它给我们主要带来的是蚊虫的叮咬甚至其他的疾病,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保护它。

2.保护的必要性。就算这个野生动物对人类有意义,如果它不稀缺,繁殖能力很强,种群很大,我们要保护它吗?没有必要。所以,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除了要考虑它保护的正当性,对我们人是有益的(外),还要考虑它保护的必要性,它是稀缺的,这个种群是少的,才有保护的必要性。我们此前说的蝙蝠、蚯蚓,以及萤火虫,可能觉得它不濒危,不稀缺,可能没有纳入保护对象。实际我们又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调整范围,树立“重点保护和普遍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现在只有“重点保护”没有“普遍保护”,所以,要树立这么一个原则,扩大范围。

扩大范围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保护范围的扩大,像萤火虫这样的,虽然它不是特别特别重要,不一定那么稀缺,但它对我们的生态是有用的,我们还是要保护它的,只是保护的力度、保护的措施和重点保护的是不一样的,这是基于保护的需要。二是基于立法目的,基于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为什么呢?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教会我们,蝙蝠、野生土拨鼠等等野生动物虽然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没有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它却对我们人类有害。现在科学证据表明,很可能是新冠病毒的携带者,对于我们人类的健康公共卫生安全有重大的不良影响,有重大威胁。但,我们却没有法律依据采取措施,没有法律措施禁止它被食用,禁止交易。因为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是禁食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三有”动物以及其他的陆生野生动物还是不禁食的。“三有”动物有合法来源的也可以食用,可以有为了食用目的的交易。因此,我们要扩大野生动物调整的范围,尤其要把可能携带新冠病毒肺炎这种病毒的野生动物纳入到调整的对象中去。

第三,对于野生动物要区分人工繁育的动物和野外来源的动物,要进一步采取差别化的保护措施。虽然在2016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当中,经过我们的建议,已经采取了一定的人工繁育动物和野外来源动物区别化措施,比如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我们可以把它排除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外的,这样的人工种群,我们采取了另外的措施,但是还不够。

尤其是我们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产业的规范,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很不够的。虽然我们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但是对于驯养繁殖许可证取得的具体条件以及在驯养繁殖过程当中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驯养繁殖管理规定所采取的法律责任,我们有的地方是语焉不详的,操作性是比较差的。尤其是对于野生动物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的约束监督是不够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司法权对它的监督都是不够的。所以,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和野外来源的动物的保护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有差别化,尤其对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要采取更加有力的,分门别类的保护措施,尤其是要加强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这是很重要的。

第四,我们还要采用类型化的办法(对不同类型的野生动物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类型化无论是科学研究还是从事实际工作都是特别重要的方法。因为野生动物有很多种类,有哺乳纲、有鸟纲、有爬行纲、有两栖纲,不同的野生动物生活习性不一样,和人的关系也不一样,它的生态属性以及伦理属性是不一样的。因此,科学的办法应该是采取分门别类、分类施策的办法,而我们现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一点做得还不够,没有像《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一样,分门别类地采取类型化的、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的措施。这一点当然很难,但我们要朝着这个方向走。比如哺乳纲和鸟纲是不一样的,这个鸟类尤其是迁徙的鸟类是在空中飞的,甚至有的还是跨国界的,它和哺乳动物是不一样的。两栖动物有时在水底,有时在岸上,像青蛙它在水里由农业部门管,在岸上由林业部门管,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在法律当中也要予以规定?像这样的问题,我们是要做出进一步调整的。

第五,从手段上来讲,虽然现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很多重要的行政手段,比如许可、检查、处罚,但还缺了一个特别重要的手段——查封、扣押。因此,面对这样的野生动物非法利用的违法行为,我们现在的野生动物监管部门缺乏查封扣押的手段。这样,保护力度、手段,我们说的“武器”不够,工具不够、力度不够,没有办法。所以,一定要规定查封扣押的手段。

第六,对于野生动物违法责任也要加强。尤其像这次,由于我们规定了禁食制度,我们要在这一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当中做出重点的修改,是完全按照这《决定》来,还是按照近阶段以来发展的情况、新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野生动物禁食制度,我们需要做重点规定的,野生动物禁食制度也得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证。这里面还要区分,有些禁食的是基于保护的目的而禁食的,比如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有”动物,是基于保护的对象而禁食的;另外有一些是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而禁食的,这两者之间可能是不同的,采取的法律责任应该要有不一样的规定。

我们刚才以禁食制度为例,如何加强,如何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也是接下来特别重要的一块。其他很多问题我就不在这里讲了。

(本期人员——责编/文字:韩琳;后期:张文泉;主编:郑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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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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