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自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出台之后,什么动物能养殖和能吃就成了一个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地方法规和可食用动物“黑白名单”,但尺度有一定差异。4月8日,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此,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巨大产业面临的依法关停并转的前景也就逐渐明朗起来。但后续如何进一步推进工作,包括如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仍然存在较多的疑点和难点。为此,中国访谈特邀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分享自己的看法,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杨朝霞。
中国网:近些年来,我们的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但这次疫情的发生,仍然暴露出这方面的不足,比如说对野生动物利用、交易的监管就有很大漏洞。您曾提出全面推进生态法治的主流化的建议,也就是政策、法律和行政监管的生态化。能否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想法,特别是它的现实意义?
杨朝霞:关于生态文明的问题,这些年来,我们的环保和生态文明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一次疫情的发生,也暴露出我们国家在人和自然的关系处理上有许多重大的不足,尤其是对于野生动物的利用方面,滥食的问题,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漂白”的问题——以驯养繁殖为名,以非法狩猎、以走私为实的行为,确实是存在的。而这一块,我们的监管漏洞、立法的漏洞是比较大的。这暴露出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这一次疫情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不足,我觉得更大的忧虑是对野生动物的认识,以及对于生态文明的认识的问题。
对于野生动物的认识,我们这么多年来还是不够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四次修改,最开始我们是把野生动物主要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来开发利用的,后来我们要规范利用,加强保护。到2016年才对野生动物更多地看到它的生态属性,要求站在生态系统平衡、生物多样性的高度来保护野生动物。同时也还看到了野生动物的伦理属性。也就是说野生动物是个活生生的生命,我们要提倡动物福利的理念,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规定动物福利,禁止虐待野生动物的条款。因为我们的法律制度需要以事理或科学原理为基础,我们对野生动物的认识还是不够的。一是重资源、轻生态,这是一个问题。另外,从立法的目的来讲,我们只是重视野生动物可能是资源、生态要素,没有考虑到野生动物还可能是我们的一种风险的因素,风险的来源。
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我们对于野生动物的认识是不够的,放大来说,我们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也)是不太全面的。
这个问题就提到了主流化和生态化的两个理念。我最近这几年来研究的一个领域,叫“生态文明观”。从如何对待人与自然的矛盾和冲突出发,历史上产生了很多这样的观念和理念,比方环境保护观,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增长的极限等等这么一些理念。这些理念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都(只)是从某一个方面看待人与自然关系,(有其)合理性。(但)怎么处理,没有站得更高。
“生态文明观”在充分吸收了古今中外天人合一以及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先进理念的基础之上,站在人类文明的高度,从自然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这么复杂的生态系统出发,来看待人和自然的关系,这样它的站位更高,处理问题会解决得更好。
我们对于生态文明观、人与自然的关系要有一个更准确的认识。这里我简单讲讲“生态文明观”。
首先,“生态文明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我们要搞生态文明建设,人和自然的关系要协调好,是不是要否定发展,是不是要摈弃发展?不是,我们还是要以发展为基础,聚精会神谋发展,这是我们要坚持的。我们要做的是如何规范发展,优化发展。不管怎么样,“生态文明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生态文明还是要以发展作为它的前提和基础,这一点我们不能动摇。因此,生态文明建设不是要搞经济的倒退。我们必须坚持。因为,文明的本质也意味着进步,如果你经济落后了,就算是山清水秀,但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中,生活很苦,衣食都有问题,吃不饱穿不暖,这决不是生态文明。有生态无文明,不是生态文明。当然,有文明无生态,也不是生态文明。所以,“生态文明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一点必须要坚持。
第二,“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立场是以人为本和环境正义。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要以自然为本位吗?要坚持“生态中心主义”吗?我们要以野生动物为本位吗?不是。我们还是以人的利益为本位。当然,这个利益讲的是人的整体利益、人的长远利益。人的总体,而不是人的局部利益、人的个体利益,是站在整个人类社会,甚至整个人类、地球,世世代代以及后代,站在这个高度,站在人类利益的立场来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从这点来讲,我们禁食野生动物是要有边界和范围的,没有必要禁食所有的野生动物。所以,我们开了两个口子,第一,水生的我们不禁食,第二,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我们也不禁食。所以,“以人为本”这个必须坚持。记得蔡守秋老师讲到,我们对待人和自然的关系要有这样的理念。
“以人类为本,以自然为根,以天人合一为魂”。这样可能就能比较准确、全面地概括了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所要坚持的原则,以人类为本,以自然为根,以天人合一、天人协调为魂。
第三,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目的或直接任务是:实现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和生态健康三个方面。第一是实现环境良好。比如良好的清洁空气,清洁的水源,清洁的土壤;第二是资源永续。不管是可再生资源还是不可再生资源,都能够源源不断地满足我们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三是生态健康。整个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还是健康的,没有打破生态平衡,它的生态关系或生态要素之间的运动(联系)还是健健康康的。这一点比较重要。
我们讲“生态法治主流化”是什么意思呢?因为这么多年来,我们只看到了自然要素的环境功能、资源功能而没有看到或没有重视生态功能,也就是说“重环境,重资源,轻生态”。对于生态,关注和保护得不够。比如对野生动物只把它当作资源来看待,可以利用,如何利用,重点在这儿。但是没有或者很少看到野生动物是个重要的生态要素,对于维护我们的生态平衡,维护我们国家乃至整个地球的生态安全,没有看到或看得还不够。所以,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这一方面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总的来说,目前,全国对于生态健康方面、生态法治方面还是比较弱的。我们“重污染防治,重资源保护,轻生态保育”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比如近期黑臭水体的治理,河堤、河岸都用水泥固化,这样景观是好了,却把河水和周边的环境,周边的自然要素割裂开来了。说白了,只顾及到水的环境景观功能,没有考虑,没有顾及,没有兼顾到水的生态功能。这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还有刚才说的野生动物也是这样。所以,“生态法治的主流化”是很重要的。
从立法来讲,我们的环境方面的立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样一些污染防治的法律基本上已经立完了,但生态建设领域的立法还是不够的。《森林法》《草原法》,原来我们主要把它作为资源法,现在也(开始)把它作为生态法。但“自然保护地法”我们还没有,“国家公园法”也还没有,湿地作为重要的生态要素也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所以,“重环境、贵资源、轻生态”的现象,目前在法治建设上还没有完全地扭转。
在执法方面、监管体制方面,环境方面有生态环境部,资源方面有专门的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也主要是管资源的。生态方面,现在主要是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来管,但它的级别却不够。它的主要功能、保护生态的地位目前还不是特别清晰。所以,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从整个法治建设来讲,生态法治这块还是比较弱的。因此,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重点是就如何加强生态法治建设进行研究和提供社会服务。
第四,生态文明观的精髓是高质量的绿色发展,即实现以生产发展、生活美好、生态平衡这“三生”共赢为根本目的的高质量发展。前面讲到“生态文明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那么有个怎么发展的问题,它的精髓是“高质量的绿色发展”,是绿色发展,是高质量的。什么叫“高质量的绿色发展”呢?说白了就是要实现三个方面的“三生”共赢:(一是)生产要发达,经济要发展。(二是)生活要美好。不仅老百姓要生活富裕,而且他生活的环境要是良好的,要是舒适的,也属于生活美好的一个内容。如果说很富裕,但你呼吸的空气是很差的,有雾霾,那么生活就不美好。(三是)生态平衡。生活美好了,生产发达了,但生态是失衡的,不行。
所以,我们要从自然系统、社会系统、经济系统这么一个复合的系统考虑三者的关系,把它作为总体来考量,让它实现“三生”共赢,让人口的生产、物质经济的生产和生态产品的生产三者之间形成供需平衡,这才是我们真正高质量的绿色发展。这是我们以前的环境保护观和可持续发展观所没有达到的。
最后还有两点,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方式是空间的有序化、发展的生态化、生态的资本化、环保的经济化和治理的社会化。
这里讲到了生态化的问题。“发展的生态化”是指以生态学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原理和定理为依据,将人类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文化系统和社会系统,所有系统对自然有影响的认识和活动,进行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方向,进行调整和改造的趋势和过程。我们就把它称为“生态化”。生态文明建设有很多方法,有很多手段,最重要的一个手段,最主要的一个方式是发展的生态化或者就是生态化。这是要把我们现有的发展模式,包括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生活方式进行调整,按照生态规律的要求,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进行改造。比方经济领域我们要搞清洁生产,要搞循环经济,垃圾要分类。从生活方式来讲,我们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绿色出行、绿色饮食、绿色消费、绿色住宅等等。尤其是我们要把禁食野生动物作为一种生活的伦理,作为一种生态民俗,作为一种生态习惯。如果谁滥食野生动物,我们认为这个人是品行不好的,不讲道德的。如果有这样的生活理念,有这样的生活方式,那么我们的生态文明建设,就指日可待。
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宝是法治——良法善治。这个我就不展开讲了。
刚才我们在讲述生态文明观的过程中,讲述了生态法治的主流化以及发展生态化这两个范畴的含义、内涵以及具体的要求,它有什么样的意义呢?为什么要搞生态法治的主流化呢?为什么要搞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化呢?刚才我们已经全部讲到了。
树立生态文明观最大的意义是:超越了我们以前比较狭隘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环境保护观,那样可能会走向极端的环保主义,让我们偏失方向;也超越了可持续发展观,不仅仅考虑经济发展的今天、明天、后天的问题,而是把整个经济发展融入到经济、社会、自然系统当中,不仅仅要求发展的可持续性,还要求发展的高质量,要求实现“三生共赢”。比方我们要求环境的良好,要求有环境权,不仅要有富足的生产生活资料,还得有良好的生活环境,还要有环境权,这是“生态文明观”很重要的要义,而这块是我们的环境保护观、可持续发展观所不强调的。
因此,我有个学术观点:环境法的发展,从代际来看,如果以环境保护观为指导,这样的环境法我们称为第一代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观为理论指导,我们把它称为第二代环境法;以生态文明观为理论指导,我们把它称为第三代环境法。
从我们国家目前的环境立法来看,主要还是第一代和第二代的环境法,(即)以环境保护观和可持续发展观作为理论指导的,而并没有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观,也没有把生态文明观作为我们环境立法的理论基础。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目前对于生态文明观的研究还不太够,还没有把中华民族对全世界这么有意义的理念研究清楚,也没有把它向全世界普及开来,这个工作还任重而道远。也就是说,第三代环境法的形成和发展,还需要我们各位专家和广大网友的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本期人员——责编/文字:韩琳;后期:张文泉;主编:郑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