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中国访谈,世界对话!”欢迎您的收看。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在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这本是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一国两制”成功落实以及香港长治久安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合法性,却被西方反华势力以种种歪理抹黑攻击。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维护国家安全有错吗?西方国家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难道他们对国家安全事件就放任不管,大开国门吗?就这些问题,中国网《中国访谈》特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王磊与网友在线交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做客《中国访谈》演播室。(董宁 摄)
中国网:王教授您好,欢迎您做客我们的节目。
王磊:主持人好!网友好。
中国网:此次全国人大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进行立法,首先是因为香港回归20多年了,却不能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我们先回顾一下《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等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今全国人大就香港的国安问题进行立法,其法律根据在哪里?
王磊:现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正在讨论这样一个《决定(草案)》,就是针对香港的国家安全问题要做出一个决定。我们都知道,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根据我们国家的《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以及“一国两制”的方针,全国人大是有权做出这样一个决定的。
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注意这地方讲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点出了这个具体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那么它怎么决定香港的制度呢?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第三十一条里讲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来规定。规定什么呢?制度,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本次会议讨论的就涉及到如何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现在这个草案是七条,是框架性、原则性的一个如何在香港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这样一项制度。当然这个还要留待第二步,就是我们讲的“决定+立法”,下一步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再来制定比较细致的相关法律。
当然,不仅仅《宪法》第三十一条是全国人大做出本次决定的依据。除此以外,全国人大还有一项职权,就是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要不要设立特别行政区。当然,还有一个澳门特别行政区,这只能由全国人大来做决定,还有它的制度也是全国人大来决定,这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宪法》里规定了全国人大有什么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其它中央国家机关各自的职权范围。所以,可以说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做出这样一个决定。
你刚才提到这个问题,可能有人会问,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不是说由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来禁止颠覆国家、分裂国家主权等7方面的行为,怎么现在全国人大又来做决定呢?这主要就是1997年回归到现在23年了,这项立法没有成功,或者我们说曾经启动过,在2003年非典的时候,特区政府启动过,当时董建华是行政长官,还有一个重要的官员就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当时起草了国家安全的条例,后来夭折了。因为到立法会,当时香港的形势不容乐观,后来(特区)政府迫于压力又把法律草案给撤回了。所以至今这个立法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也有人说是休眠状态。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了,中央把本来属于自己立法的事项——国家安全立法世界各国通常都属于国家立法事项、中央专属立法事项,因为实行“一国两制”,中央当初比较相信香港特区,就把这个很重要的立法通过(《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了香港特区。可是看来,这个情况不容乐观。这项权力本来属于中央,我可以立的,但我没有立,我给你,让你立,但你始终不作为,那没办法,我又来立,我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说它的合法性主要在这儿。
中国网:一些西方反华势力诬称全国人大就国安立法是侵犯了香港特区的权力。比如,5月22日,英、加、澳三国外长发表联合声明,对我全国人大涉港国安立法深表关注,指我破坏“一国两制”及高度自治。那么我们看看,关于国家安全的立法,是国家也就是中央层面的事权,还是地方上的权力?西方多数国家是怎样的情况?
王磊:你刚才提的这个问题特别重要。一般来讲,世界各国都要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国家安全。西方国家这方面的法律实际上是相当完备的,它们这方面的法律制定得一个是比较早,另外通过一战、二战,尤其是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西方国家特别注重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体制、制度的建立,(这方面)还是相当完善的。中国也不例外。国家是要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主权、安全,以及发展的利益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王磊。(董宁 摄)
由于我们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内地是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是资本主义(制度),实行“两制”。这就涉及到我们对“一国两制”怎么理解(的问题),是不是制定了国家安全相关的立法就影响了“两制”或者香港的高度自治?因为我们给香港的政策就是“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为什么说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方面的建设不影响高度自治呢?因为这是属于中央管辖的事权,维护国家安全属于“一国”的内容。
“一国”和“两制”这里面有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高度自治之间的一个关系,这两个不矛盾。原因就在于国家安全的问题主要解决“一国”的问题,维护“一国”的问题,这不属于高度自治的范畴。它(特区)可以享有自己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都不受影响。所以,“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当初——1997年回归的时候,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的统一,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就是为了解决“一国”的问题,这是国家层面要考虑的问题。这之前有中英谈判、《中英联合声明》等等,然后依据《宪法》来制定《基本法》,把“一国”和“两制”的关系、中央和特区的关系、中央的权限和高度自治的关系在法律层面上都作了比较好的合理的界定。
中国网: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公然鼓吹“港独”等主张,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分裂国家的活动。我们也想知道,西方主要国家在应对这些危及国家安全的情况时是怎么处理的,您能否结合西方国家一些具体例子给我们介绍一下?
王磊:你刚才讲的就是目前香港的情况,去年的风波,在香港的街头出现了一些极端化、暴力化(现象),有一些集会、游行、示威本身就是违法的,在香港警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非法(举行)的。这过程中冲破了法律的一些底线,破坏交通、扰乱公共秩序,包括对地铁设施(进行破坏),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这里面很重要的是出现暴力化、极端化(倾向),有一些“港独”组织和“港独”活动,这就危及到“一国”的问题——就是我们刚才讲的“一国两制”, “一国”是前提和基础,我们当时的目的,和平收回香港首先是为了维护国家统一,解决“一国”的问题。所以这次“修例风波”使得我们面临这样一个解决怎么样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这个问题有它的现实的紧迫性。
西方国家是怎么解决的呢?其实在很多国家也有一些这样子的分离活动,比如西班牙也有分离主义的活动,他们搞一些公投,但是他们后来通过法律的手段判决分离主义分子违反西班牙的法律。英国也有,英国北爱尔兰曾经也有很多武装行动,也造成了英国秩序的混乱,最后也是通过一些法律途径(解决的)。总的来讲,是通过法律的手段。加拿大也出现过,加拿大是魁北克跟加拿大其它地方不太一样,它是讲法语的。魁北克这个地方投票要独立,加拿大政府就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告魁北克公投的决定不合乎加拿大宪法,后来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判它们脱离加拿大的公投是违反加拿大宪法的。
你看这些国家的行为,他们也是主张维护自己国家的主权、自己国家的统一,来打击分离主义分子或者宣布它们违法。
美国这方面的法律也是比较多的,比较有代表性的1947年制定的《美国国家安全法》,以前也有反对煽动叛乱的法律,还有一些反间谍法,还有外国公民登记法、外国代理人注册登记法,还有相关的机构、制度建设。尤其“9·11”之后,美国也进行了一些改革,比如在制度方面建立情报汇总制度,设立了国家情报总监,设立了国土安全部,司法部下面有一个FBI(注:联邦调查局),FBI下面有反情报的侦查机构。CIA(中央情报局)、国土安全部、国家安全局……国家安全局主要搜集信息——电话、网络信息等。还有很多部门,在“9·11”之后,所有这些部门的情报原来比较分散,现在就汇总到国家情报总监(下面),协调各部门的情报,所以“9·11”之后美国也加大了反恐(的力度)。
西方国家对国家安全的观念也是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包括它们要有国防部、军队、司法部、中央情报局、国土安全部。国家安全的概念和范围也很大,除了军队维护国防,还有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土安全、国家秘密、打击经济间谍这些,还有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另外还有环境安全、生物安全这些方面,都属于国家安全的范畴。西方国家在维护本国利益方面,它们的法律、制度建设可以说是比较完备的。
中国网:您刚才也说了,西方国家通过制度及法律的方方面面的措施来对待危及自己国家安全的一些行为,西方一些人士对涉港问题显然是持双重标准,它们有什么理由和根据这样说和这样做呢?
王磊:其实没有理由对中国(这样说),这纯属中国内部事务。中国在自己的土地上,按照香港《基本法》,这很明确……
中国网:这是干涉我们的内政了。
王磊:就是干涉我们的内政。《基本法》第一条就讲得很清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后面也有规定,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就是说香港是中国的土地,是中国的一部分,所以中国如何在我的一个地方——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在我自己的一个地方怎么来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中国的内政。
中国网:我们再来看,一些西方势力认为此次全国人大的涉港国安立法是违背了“一国两制”精神。王毅部长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的时候说,全国人大就香港国安立法是有利于维护“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我们怎么理解这个表述?
王磊:王毅这个讲话里面暗含的意思就是说,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整体利益跟公民或者在香港说居民——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是辩证的关系。如果说在香港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一国”维护得比较好,它的高度自治可能就更加容易一些。如果“一国”没有维护好,可能香港秩序就混乱,高度自治也会受影响,两个是相辅相成的,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肯定也得不到好的保障,因为秩序都乱了。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底线不能够突破,冲击到“一国”了,你要搞分裂、搞颠覆,这个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在世界各国都是不允许的,世界各国都不允许用暴力的手段来影响国家安全。
当然,这里面也有一些具体的将来可能会有理解的问题,就是在西方国家他们也遇到这个问题:就是在解决国家安全问题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之间平衡的问题,比如言论、集会、游行示威,二者要比较好地把握平衡。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不突破底线,不危害国家(安全),不能采取暴力的方式来分裂国家、颠覆国家,这些活动要有一个边界。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有界限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界限就是要维护国家主权。
中国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表示,涉港国安立法的出发点不是针对香港普通市民,而是针对极少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人。相关法律会有清晰的界定和准则。请您谈谈下一步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做具体的立法?
王磊:我们刚才讲了这要两步走:第一步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决定,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的法律。因为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跟我们内地不太一样。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要列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里,因为内地的法律一般不能在香港实施,因为“一国两制”,能实施的只能是附件三里列上的。涉及到“一国”问题、不属于香港高度自治范围的法律可以列的。所以未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要列在附件三里面,比如国旗、国歌、国徽这些都属于要列在附件三里的,还有国家领海方面(的法律条文)。
这个决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了,将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会是这样,它针对四种行为,这四种行为就是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行为。前三个是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再加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这四个都属于比较严重的,所以说是极少数人的,跟广大居民没有太多直接的关系。
中国网:只针对部分极少数人?
王磊:对,因为它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以及国外势力和境外势力的一些破坏活动。国外势力和境外势力也不是本地的,本地的可能就是前面三种行为。
中国网: 我们再看一个舆论关注的问题。香港是世界上投资活动最活跃的地区,其中一个原因也是因为对外来投资及经商活动既有宽松的环境,又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全国人大就国安问题立法,也使一些外国人担心会危及外商投资等经贸活动。您怎么看香港在经贸方面的法律环境?有关国安的立法会损害香港既有的完备的经济商业方面的法治环境吗?
王磊:香港是一个东方明珠,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也是自由港、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它的一个特别吸引人的地方就是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们可以看到,这次全国人大处理在香港如何维护国家安全的问题是采取了法制的方式、法制的思维,来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对我们国家在“一国两制”下实施《宪法》、实施香港《基本法》,维护“一国”方面法律的进一步的完善,不触及到营商环境,不触及到金融、投资、贸易。只是我们原来维护“一国”方面的法律有些缺失,我们现在把这个缺失补上,跟金融、经济、贸易没有直接的关系。可以说只有“一国”方面的法律制度健全了,“一国两制”才是一个全面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中国网:这个健全了才能营造更好的经贸跟营商环境。
王磊:对,否则的话“一国”和“两制”不匹配、不平衡。光强调高度自治,落了“一国”,就会出问题。只有把“一国”的法律制度补齐了,“一国两制”才能比较平稳,所以对香港的长期发展来说是好事。短期内可能有一些人担心,会有一些顾虑,但我想,过一段时间人们理解了,就会对香港的经贸环境充满信心。
中国网:感谢王教授给我们做了非常详尽的解读。
(本期人员——责编/文字:韩琳;主持:裴希婷;后期:刘凯;摄影:董宁;主编:郑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