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不再“一律免责”!刑法为何如此修改?
 
时间:2020年12月26日

嘉宾: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赵天红

中国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完善了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或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如何看待刑法修正案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能不能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本期节目,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教授进行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做客中国网《中国访谈》节目。


中国网:赵教授,您好!欢迎您做客我们的节目。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变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首先,我们想请您介绍一下刑事责任年龄指的是什么?我国现行的刑法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的规定?

赵天红: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第二个阶段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法定八种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三个阶段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6周岁以上可以对所有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要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呢?因为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首先要看他是不是具有刑事责任的能力,而一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这个人是不是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行为的能力。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要从两个方面去考量:一方面是这个人的年龄,另外一方面是精神状态是不是正常。

我们国家刑法从1979年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是14周岁以下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从他们的心智发育程度和对事情的认知程度上来说,综合考虑确定为14周岁。

世界各国对于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都是略有不同,但是总体上14周岁是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年龄界限。

中国网:近年来,14周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引发了社会对此次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高度关注,而立法机关也是经过多次审议后做出决定,足见十分慎重。您认为,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是处于什么因素的考虑?这将会产生哪些社会影响?

 赵天红:刑事立法它的变化一定会和我们现在的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相连,回应社会关切。近年来确实出现了一些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的故意犯罪的情况,社会反响也是非常严重。对于整个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来说,也是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低龄未成年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他的接触范围广了,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去了解这个社会,认知社会的方式和能力也提高了,在这种情况下,偶尔会产生一些特殊的未成年人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实施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情况。这次立法的修改,我想一方面考虑了社会公众(的关切),回应社会公众的呼声,另外一方面可能也是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程度。(他们)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有所提升,对于事物的认识程度有明确的提升。基于这种情况,这次刑法修正案对这个规定进行了修改,但是这个修改不是对于所有刑事责任年龄一律下调,而只是做了部分下调。

修改之后,对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影响:第一个方面就是我们在整个社会层面会产生“不是14周岁以下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了”的警示作用,对于有可能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他可能会考虑是不是应该有所收敛,起到预防犯罪的威慑作用。第二个个方面,直接针对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人,由于符合特殊的条件和程序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中国网:我们注意到这里面一些限制性的表述,比如 “特定情形”、“特别程序”、“个别下调”、“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等,该如何理解这些限制性表述?    

 赵天红: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修改采取了一种比较审慎的态度,之所以采取非常审慎的修改态度,主要还是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下调以及下调到什么样的程度从立法层面和从社会影响层面的考虑,这次调整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直接将刑事责任年龄从原来14周岁全部调整成某一个年龄,而是进行了部分下调,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才有可能去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对这样的行为人,还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这个特别程序,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是一个特别的程序。我们普通的刑事案件如果说达到了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我们就可以走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阶段就可以确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了。但是,本次修改所规定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不是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就可以一定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增加了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程序,通过这个特别程序去保证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情节恶劣的标准,现在在立法上没有一个确定的统一适用的标准,实际上也不可能有这样的一个标准,按照司法经验来说,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包括在实施故意杀人过程中,使用的犯罪工具和残忍的致人死亡的方法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判断依据。总的来说,情节恶劣的标准是一个综合各种因素的判断。

中国网:回溯此前发生的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12岁男孩弑母等案件,您认为其行为是否属于上述范畴?修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后,还会追究某些条件范围内既往发生犯罪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吗?

赵天红:刚才您提到的这两个案件其实社会影响也是非常大,应该说从手段上到情节上都是比较恶劣的。所以以我的基础性判断,再综合其他的因素,因为案情本身可能还有其他的因素,放到一起有这种可能性被核准去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我说的是有这种可能性。

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之前的行为是不是可以适用修正案的上述规定,这个可以肯定地说是不会的。这涉及到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溯及力是一个行为人他只能依据在他实施行为当时正在生效的法律去承担责任,你提到的这些人在实施行为当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没有生效,所以对于修正案生效之前的行为是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常我们在处理一个刑事案件都是适用行为当时正在生效的法律,也就是我们说的旧法。新法的适用唯一考虑的因素就是对被告人更有利的时候,即新法比旧法轻才会适用。

至于刚才您说的这种情况,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内容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所以我们必须严格地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去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刑法公正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行为当时正在生效的法律是什么,我们就应该严格遵照这个法律,如果说这个案子在生效当时我们刑法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生效以后出了这样新的法律规定,我们将新法的规定适用于之前的行为,这反而是不公平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赵天红就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中国网:虽然此次修改了这一法律规定,但是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仍然给社会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对其犯罪行为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因此当前社会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做法存在一些讨论。比如,有观点认为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赵天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包括学界、包括社会公众已经讨论很久了,每次出现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比如说一个没有达到14周岁的少年实施某一个严重的刑事犯罪的时候,大家都会把这件事拿出来去讨论,所以公众的呼声说一定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觉得)他们已经心智足够成熟了,但是作为学者来说,可能从更理智的角度去考虑,采取简单的“一刀切”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是不合适的。

我们说刑事责任年龄就是一根线,过了这根线就追究责任,不过这个线就不追究。只要有这个线,就存在着在线下年龄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立法将刑事责任年龄一律降到13周岁,规定13周岁以下都不追究刑事责任,假如说将来我们有刑事案件,12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我们怎么办?我们是不是再降低?如果再降到12周岁,万一再有11周岁的人犯罪怎么办,公众再会提出相应的问题。所以简单地采用一刀切式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最好的方法。

另外我们是不是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要考虑的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对比,我们现在经常做大数据分析,如果说我们有非常明确的数据分析,比如说在过去的几年之内,有多少个没有达到14周岁的人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那么他的犯罪率是多少,其实对于这样的犯罪率的统计对于我们的立法是有很大帮助的。

 其实未成年人犯罪是个社会问题,其原因来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家庭的原因,学校的原因,也包括其他社会各个方面可能会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等等,所以是综合因素多方面作用的结果,我们不能仅仅用刑法这一个手段去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是很多学者的观点,我对这个观点也是支持的。我觉得我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该多角度、多方位,共同地去实现这样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可能会更合适一些。

此次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它不是“一刀切”的方式,只是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才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一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预防犯罪的作用,当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惩治犯罪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安抚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家属,这是目前来看一个比较好的方法。

 另外一个方面,如果要想使这条法律能够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我觉得应该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两个法律相关的措施配套适用,加一社会各方面的合力配合,才能够最终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中国网: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里对于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这类人群,做了哪些相应规定?

赵天红: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其中“专门矫治教育”的规定是新修改的内容,原来的规定是由政府进行收容教养,现在改成了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一个修改实际上也是配合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措施,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的一种处理方法。这样的一个修改调整,我认为是非常合适的,因为它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做出了一个更加明确的处理方法,而且具有可操作性,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能够实现很好的预防作用。

中国网:在下一步的实施过程中,您认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赵天红:下一步在实施过程中,我想应该与两个法律配套实施,一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个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两部法律所规定的部分内容都是跟这次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当中的有些措施是相匹配的,比如说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中提出了关于设立专门学校,采用教育矫治的方法对低龄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治。如果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严重的犯罪行为的话,可以到特殊的专门学校去进行教育矫治。

 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不仅需要刑法发挥作用,也需要包括社会、学校、家庭等所有各方面的作用,各方面共同发力,将有效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中国网:刑法不仅有惩治的作用,更有教育和警示的作用。而刑法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更多的是处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矫正。好的,感谢您为我们带来了精彩的解读!

   

(本期人员:责编/文字/记者:裴希婷;后期:刘凯;摄影:杨楠;主编:郑海滨)

 


< 阅读全文 >
< 收起 >
来源:中国网
(本期人员:责编/文字/记者:裴希婷;后期:刘凯;摄影:杨楠;主编:郑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