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二)共8条,进一步修改完善贿赂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此外,对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作了新的规定。此次刑法的修改有哪些现实必然性和必要性?增设行贿犯罪从重处罚情形是处于什么考量?对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发挥了哪些作用?本期节目,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赵天红为广大网友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赵天红做客《中国访谈》节目。 中国网 董宁 摄影
中国网:赵教授,您好!欢迎您做客中国网《中国访谈》节目。
赵天红:您好。
中国网:此次修正案共8条,其中3条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4条涉及惩治贿赂犯罪。请您介绍一下具体都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赵天红: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修改涉及到两大主要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于民营企业犯罪的修改。第二个部分是对于贿赂犯罪的修改。
其中对民营企业犯罪的修改增加了三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个罪名原来的犯罪主体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本次修改将犯罪主体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样的一个修改体现了对公司治理方式的变化,原来所采用的董事经理的称谓并不能够充分地体现现在企业的管理方式,所以把它改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出于对民营企业保护的这样一个态势,把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入到这个罪的犯罪主体当中来,扩大了这个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同时,在对这个罪名的修改当中,我特别关注了该罪在犯罪成立条件上增加了一个“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条款。前提是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应的行为。所以,出于对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和企业整体利益保护的一种考虑,我想本次修改所体现的内容更加符合现在民营企业的具体发展状况。
第二个罪名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这个罪名也是将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包括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它与前面一个罪名修改的共同之处就是构成犯罪的标准都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并且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样的一个成立条件。
第三个罪名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原来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是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现在的修改将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加了进来,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常提到的民营企业的一些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样从犯罪主体上做了一个变化。另外从犯罪的成立要件上仍然增加了一个“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条款。
同时我关注到原来的罪名叫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保护范围为国有资产,现在由于把民营企业相关人员犯罪主体加入到这个罪名当中来,所以我想将来在罪名方面应该会做适当的修改,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罪。
以上有关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一个修改。
第二个部分是关于贿赂犯罪的修改。
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关于行贿罪的修改。本次行贿罪的修改涉及到了法定刑的变化。原来的法定刑,第一个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修改之后的法定刑变成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个量刑幅度也同样进行了一个变化,也就是在原来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次变成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关于法定刑的修改。
另外一个重大的变化是在行贿罪当中增加了七个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对行贿犯罪的修改还涉及到“对单位行贿罪”的修改。对单位行贿罪的修改同样涉及到了法定刑的变化,原来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本次修改在保留有原来法定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量刑幅度,也就是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的一个修改是对单位行贿罪法定最高刑的变化由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变成七年有期徒刑。
接下来是“单位行贿罪”的修改。单位行贿罪的修改仍然是法定刑的一个变化,原来这个罪名的法定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本次修改是将第一个量刑幅度变成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增加了一个“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变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样它的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五年有期徒刑变成了现在的十年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本次修改还涉及到“单位受贿罪”法定刑的修改。
这就是关于贿赂犯罪的修改过程。
中国网:刑法修正案(十二)是党的二十大召开后首次对刑法进行的修正,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社会背景,那么您认为对贿赂犯罪和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修改具有哪些现实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赵天红:本次《刑法修正案》修改所涉及到的两个内容都非常具有时代特点。
首先,贿赂犯罪一直是我们国家重点打击的一个对象。其中原来刑法当中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实际上是不够的。对这样一个状况,上次刑法修正案(九)已经进行了一定的修改,本次继续加大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体现了我们国家关于对行贿受贿一起抓、一起打的这样一个刑事政策。所以,本次修改在这方面的体现是非常突出的,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时代的一个必然要求。
而对于民营企业犯罪的问题,也是目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类问题。民营企业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使民营企业的产权和民营企业家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样的一些行为在以前的刑法当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规制,使有些行为虽然给企业和企业家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但是我们现行的刑法没有加以规制的法律条文。
基于这样一种状况,本次刑法修正案对这两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改,所以,它体现了现实的民众的呼声,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犯罪治理的一个必然要求。
中国网: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除了上述法定刑的调整外,值得注意的是,行贿罪增设了七个从重处罚情形。这些修改和完善是出于什么考量?这对于惩治行贿犯罪起到什么作用?
赵天红:本次对于行贿罪的修改增加了七种从重处罚情节。这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对于上述七种行贿情节来说,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它所体现的是行贿情节比较严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这样一种特殊主体行贿的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当中行贿也是我们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重要问题,需要去加以调整。而对于第四项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行为是之前我们会关注的比如买官卖官的行为,这对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另外对于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所体现的就是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环境的一个破坏。第六条所体现的内容更多是在有关民生、教育、医疗、生态等方面的一个保护。如果在这些方面进行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相关领域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是非常不好的。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有可能使违法所得再次用于行贿,使行贿的行为会越发得严重。
这七种行为这次被写到了刑法典当中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它体现的是对社会当中、司法实践当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做的一个非常精准的表述。这个表述使将来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工作人员能够有效地去打击重点(犯罪)。
我们刑法一直在强调“轻轻重重”,就是对于比较轻的行为用轻的刑罚进行惩治,对比较重的行为用重的刑罚进行惩治。前面我们谈到关于行贿罪和其他几个贿赂犯罪当中法定刑的调整上我们也看到,有的法定刑第一个量刑幅度,最高刑由原来的五年变成了三年,而修改后因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往往是增加了它的法定最高刑,充分地体现了刑法在治理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国网:我们对比也发现,一些措辞有细微的变化,比如:关于行贿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款中,将“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改为“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等。这些修改和完善是出于什么考量?
赵天红:这样的一个修改实际上是非常准确地体现了我们现在对于贪污受贿罪的调查侦破过程。
以前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是由检察机关进行侦破,所以我们采用侦破重大案件这样的一个用语。现在贪污受贿案件主要是由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在这样的工作中我们通常所采用的叫调查,所以把调查突破这样的词写到了刑法典当中,与监察法相衔接。这也是本次修改当中的一个亮点。
中国网:再来关注一下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相关内容的修改。依据现行刑法的第165条、166条和169条中适用国有企业等相关人员的犯罪也扩大到了民营企业。此次,对于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相关修改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这对于保护民营企业以及保护企业家权益等方面会起到哪些作用?
赵天红:本次所修改的三个罪名,原来的犯罪主体都是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而这次修改将犯罪主体扩大到除国有公司之外的其他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一些其他的负责人员、主管人员。这个修改我想对于民营企业作为一个有别于国有企业的群体,对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和企业家的利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次修改实际上体现了如下的一些特点。首先,我们刚才谈到的主体范围的一个扩大。第二,我们在本次立法当中并不是简单地把犯罪主体扩大直接写入刑法了。这次除了对于主体的变化之外,实际上还增加了使公司企业的财产或者是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个环节,前提是违反行政法规,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致使公司、企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这样的一个修改是特别值得关注的。这一方面体现了民营企业的特点,另一方面还要考虑这个行为本身确实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我想这些修改还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网:我国民营企业发展不平衡,情况比较复杂,一些企业治理结构和日常管理不够规范,家族企业占比高,存在股东之间、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对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报案不够重视等情况。针对这些情况和特点,您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把握好哪些方面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体现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作用?
赵天红: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实际上涉及到几个方面。
一方面是民营企业的内部要做好自己的规章管理制度。现在我们都在谈企业合规,企业合规其实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就应该去关注这个问题,使企业在一个有序的、规范化的环境中去正常地经营。
第二个方面,除了企业内部的规章管理制度之外,我们要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包括其他的法律、法规甚至包括我们刑法的一些内容。
第三个方面,我们要用好在企业现行的规章制度和我国的行政管理法规的基础上去把握好这些行为,哪些行为是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我们允许的行为,哪些行为是触犯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哪些行为是达到了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进行有效的区分之后,我想这对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是有帮助的。
另外,我会特别关注到本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特别强调了给公司、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之前的司法实践当中会发现民营企业有一些自己的特点,比如它的家族性,比如它的经营管理方式可能会跟国企有所不同,还有由于民营企业家族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可能会有一些矛盾纠纷,而这些纠纷在实践当中有的可能处于道德的边缘或者违法的边缘,可能距离犯罪的程度还不够,这样的话我想还是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去进行整改。而对于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我们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二)已经出手了,通过刑法的修改,用刑法这个最后的保护法来保障民营企业的产权和企业家的利益,使民营企业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正常地生产经营,使它更好地发展。
中国网:我国的刑法立法自1997年实施至今已经修改了12次,可以说已经成为我国修正次数最多的一个法律。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征程中,不断修改和完善的刑法该如何发挥良法善治的作用,如何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您有哪些看法和建议?
赵天红:《刑法修正案》从第一个修正案到现在是十二个修正案,经历了很长的一个过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从原来的只修改刑法分则的内容,增加罪名、修改法定刑,到现在逐渐地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整个刑法的修改逐渐形成了既包括总则内容也包括分则内容,所以它的修改力度实际上是越来越大的。进行这些修改,我想主要是体现了刑法在社会治理当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我们可以看到在最近几次刑法修正过程中,有一些内容确实体现了当前社会出现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矛盾,我们用刑法去加以规制。比较突出的,比如说高空抛物罪,这是上次修改的内容。包括这次的民营企业的腐败和行贿受贿方面的修改,甚至再早一点的对危险驾驶罪的修改。长期以来社会存在这样的现象,需要刑法出手去规制它,这样,刑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应该说是体现出来了。
另外,刑法发挥作用是需要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认真理解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含义,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做好执法工作。因为一个法律出台后一方面需要普通老百姓去遵守,另一方面需要执法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准确地去适用法律,这样才能够真正使刑法起到一个治理社会的作用,同时也实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很好的保护。
中国网:随着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未来它必将为刑事法治领域的良法善治做出更大的贡献。
赵天红:是的,我想刑法应该是越来越好,而且越来越能够体现它应有的作用。
中国网:感谢赵教授分享您的精彩观点。
(本期人员:编导/主持:裴希婷;摄像:刘凯 王一辰;图片:董宁;后期:刘凯;主编:郑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