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文化”是诸多问题的根源——访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黄智勇 |
中国网 | 时间: 2013-12-27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
中国网:您曾表示律师跟法官“勾兑”是弱势文化表现,那么,您怎么看待有些律师在面对某些法官时,担心自己不做这些工作而对方律师做了这些工作后,自己可能会在与法官的关系方面处于弱势,进而影响到案件的正常进行这一社会心理现象? 黄智勇:这个问题很重要,这种社会心理现象也比较常见,在此我想向社会呼吁,我想告诉大家:这是一个极其错误的观点。 首先从客观上它就是错误的。这种观点的核心是,把与法官的关系作为影响案件结果的主要因素,而不是把案情事实和律师的执业能力、尽职敬业的工作作为案件结果的主因,是消极且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我在深圳执业多年,我感觉深圳大部分法官的职业素养都是不错的,上海、北京也一样,还有许多内地城市的法官在内,没有人会颠倒黑白,大部分法官都严格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尊严。当然,不排除有个别胡作非为者,但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具备严格的纠错机制,有畅通的接纳信息的机制,这些都是对胡作非为行为的有效制约。在这一点上,我们需要有足够的信心。我们一定要相信这个基本判断! 当然,有些时候法官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仅仅在定量上可能存在一点调整,对于定性问题颠倒黑白,改变整个案件的性质,则任何一个有基本头脑的法官都不会这么做。 这种社会心理现象的产生原因,一方面可能是源于认知能力的不足,只是看到了事情的表象,他们确实觉得与法官的关系直接就是决定了案件结果;另一方就是“弱势文化”的心态作祟:明明知道法官并不是决定案件的最重要因素,却因为对自己的能力没有足够的自信,没有信心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而把责任推到法院身上,这就属于典型的“弱势文化”的体现。不敢直面自己的不足,却要找别的理由推脱,“论到囊中羞涩时,怒指乾坤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那些刚刚走上岗位的年轻律师,他们对司法环境缺乏直接的认识,大多都是从一些其他媒体、网络等信息,或是前辈口口相传而得知,对于司法环境的信心本身就存在很大疑问。如果他们一旦走入职场时碰到的第一个师傅恰恰是一个弱势文化的典型,那么,他极可能对整个司法界作出悲观判定。 正是鉴于此,我在招聘助理时,即使只招一个,最后我安排面谈的人也不会少于50-60人。对于每一个到我这面试的人,无论是否被录取,我都会跟他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交流。这不仅是对求职者的一个基本尊重,更是因为我明白,他们第一次见到的律师的心态,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他们对社会的认知。我希望向他们多传达一些正面信息,如果帮助他们树立起哪怕一点点积极的司法信念,都是有意义的。 这个做法,我坚持了很多年。
中国网:律师与法官的不正常关系在某方面折射出了当今社会法律体系本身的弱势(即因不够健全而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威慑力),反映了我国法律执业环境的某种“异化”,对此观点您有何看法?在执业过程中您对此又有何体会? 黄智勇:这样的社会现象以后肯定还会在一定时间内长期存在,只是程度上会有所不同。其实,任何法律环境都不可能一尘不染,这种现象在中国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从来未曾杜绝,即使在美、欧等这些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也同样一直长期存在这样的问题。 不过,我们应当认清主流,相信存在“异化”,但主流是好的。如果对整个法治环境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没有一种信念,作为法律人我们将会活得很痛苦。我们需要坚持并相信一点:一切都会改善,一切都会更好。正如我们所看见的,我们国家的法治正变得越来越透明,民主进程也在持续向前推进。 关键是信心。第一要有信念,第二要去做,要多想想我们能为这个社会,为司法建设做点什么,并付诸行动。 对中国司法环境的改善,我是很有信心的。
中国网:在您看来,律师怎样才能让自己变得“强势”?另外,以您的眼光看来,怎么样才能称得上是一位优秀的律师?他应当具备哪些品德和素质? 黄智勇:律师要真正做到“强势”,用一句大白话来说,就是得让自己有“料”、有足够支撑自信的实力。自信不是嘴上说有就会有的,需要能力的支撑才会坚实。要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有一技之长。 而要成为一名真正优秀律师,则需做到有“术”亦有“道”。“术”,即要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水平,尤其是应用法律的能力和潜质;同时要具有比较好的思维能力,能善于从细节中抓住问题的关键,理清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术”的强大,令你会有支撑自信的实力,令你的自信更加坚实而有力;而更重要的是“道”,即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要是一个有正义感的人,一个自尊、自信、自爱的人,一个有民族气节的人,一个有着“强势文化”底蕴的人,一个尊重人权和法律的人,一个有责任感的人。这样你才会是一个有责任感、有正义感、有能力、有自信的优秀律师。缺了“道”,再有能力的律师也有可能会蜕变为讼棍甚至败坏社会的渣滓。 作为一个好律师,一个对当事人真正负责的律师,要能够真正站在当事人角度考虑问题,依据事实和法律,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给当事人最为恰当的建议;是依照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惜践踏法律。不能为了一点可怜的律师费,鼓动当事人去做明显于己不利的诉讼,更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挑拨挑起诉讼。这样,律师已经没有了尊严。 真正做到有“术”有“道”,内外兼修,方能成为一个真正优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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