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文化”是诸多问题的根源——访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黄智勇

中国网 | 时间: 2013-12-27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中国网:对于青年法律从业者,您有何期望?希望对他们说点什么?

黄智勇:我希望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年轻人,对司法环境要有信仰;对自己事业要有目标和方向;对自己的事业发展和人生要有规划,要想想自己在五年、十年、二十年后会分别发展到一个怎样的层面,会成为怎样的一个律师;对于逆境要有耐心;对当事人要负责;对大众要有爱,要敬畏法律,把法律服务当成一项严肃的事业,否则不可能走得很远;对社会良知要学会坚守;对自己的名节要特别珍惜,就像爱护自己的眼球一样爱惜它;要尊重自己的民族和国家:司法管辖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形式之一,一个真正尊重自己民族和国家的人,才会得到别人的尊重,要记住:没人会尊重背叛自己民族和国家的人。

关于爱护自己的名节,我跟大家说一个具体事情:我曾经遇到一个执业不到两个月的律师,在代理某银行申请执行案件中,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两处房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那个律师居然给被执行人打电话说,只要给他三十万,他马上帮忙她把这其中一套房屋解封。

我听到这个事情之后非常震惊,不仅震惊于敢于如此明目张胆,更是震惊于这样一个执业经历如此短暂的“律师”,是怎样把自己的灵魂在这么短时间内洗涤得这样污秽不堪!这是对自己名节的极其不珍惜,这样的人存在与法律队伍中,对律师的整体形象伤害是巨大的,对民众的司法信念伤害是巨大的。

做个好律师,首先要做一个好人、一个善良正直的人。

 

中国网:您一直强调律师执业需建立对整个法治环境的全面认识,那么,在您看来目前中国整体的法律执业环境如何?

黄智勇:我认为总体是好的,但问题也不少。近几年中国法治进步进程明显加快,法制环境的改善是大家看得见的。我们要相信主流。

另外,在我的职业过程中感触比较深的一点是,可能源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推行的时间不长,法官的晋升和选择机制还没有足够开放,导致有些法官的素质确实还有待提高。

但可喜的是,刚刚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审判人才,这是我们司法人才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令我们对法院综合素质提升看到了更多的信心和希望。

 

中国网:作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在您看来中国近几年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整体趋势如何?知识产权法的完善、相应律师人才的培养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有何现实及长远意义?

黄智勇: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建设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与我国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相比也是如此,故而在实践中,其修改完善的进程也比较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时至今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结构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具体内容还存在一些瑕疵,仍需要在实践过程中根据社会发展不断予以修正。

同时要注意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方面存在的不足,不仅仅是在法律体系建设上,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在执行过程,需要与时俱进。比如,许多企业抱怨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赔偿责任判决偏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这个问题除了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加大违法成本和侵权责任的承担,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用好自由裁量权,适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判决赔偿力度;还有就是知识产权案件普遍存在的举证难的问题,法院在这方面也应当发挥更大作用,给予当事人在举证方面更多的支持。

从大一些的方面来看,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要“适时”、“适度”。它的建设一定要与国家发展战略相适应,结合经济发展的现状,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例如美国在发展集成电路产业的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知识产权战略,针对美国与日本之间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态势转换和技术发展,逐渐调整集成电路保护的法律和执行,有效地保护了本国的集成电路产业。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和执行同样要考虑到这些因素,才能更有利于我们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

说到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企业了解国外的知识产权法和运作规则,变得越发重要。律师可以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帮助企业预防大量的法律风险,帮助它更好地融入境外市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有能力提供相应服务的律师非常少。

因此,当务之急是需要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同时了解境内、境外知识产权法,跨地域的复合型律师。包括加强与国外法律界的交流合作,联合培养。

 

中国网:如果您感兴趣,也请您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就持续了3年时间的“3Q大战”谈谈您的看法。

黄智勇:3Q大战”还未落幕,对案件本身多做评判可能并不合适。在这里我想说的是:法律本身是一种规则和社会管理的工具,工具本身没有感情和善恶之分,而使用工具所做的事情却显示了工具使用者的心态。用好了,是在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秩序;滥用法律则会有违法律制度设置的初衷、有损法律的尊严。我希望看到的是双方都能尊重事实,尊重法律,而不是在滥用法律。

 

中国网:您怎么看待“和解”对当事人双方及社会的意义?律师在“和解”过程中可以有哪些作为?又该如何作为?

黄智勇:诉诸法律只是手段,解决实际问题才是目的。“和解”很多时候是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也能节约社会法律资源。

在此我想强调的一点是:是否采取“和解”的处理方式,应当基于律师的专业判断,真正地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但是,和解的有利结果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自古能战方能言和,律师在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会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谈判筹码,取得最有力的和解结果。在谈判中,律师的作用依然不可忽视。

 

中国网:最后,作为一个开放性话题,请您谈谈您对“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些认知与感触,谈谈您的“法治中国梦”。

黄智勇:我就谈谈我的“法治中国梦”吧。我希望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中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更加健全、更加完善;能够更加人性化和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希望全民都能够树立起更强的法律意识,敬畏法律,尤其法律从业人员更不能玩弄法律;希望我们的执法更全面、公正,避免选择性执法:法律的真正威慑力不在于法律有多严苛,而在于每个违法者都能受到法律的惩处;最后,就是希望我们的整个司法体系更加清正廉洁,能够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更好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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